为躲债男子虚构债务180万,进行虚假诉讼者将面临刑事惩罚

赵志 2016-10-28 09:08:00
为躲债男子虚构债务180万,进行虚假诉讼者将面临刑事惩罚

为了躲债,竟然虚构债务180万元。可这样的自作聪明,不仅违法,还可能面临刑事审判。司法诉讼是当事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然而,有人却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企图规避法律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者本人也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为躲债男子虚构债务180万

 

为了躲债,竟然虚构债务180万元。可这样的自作聪明,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2013年12月,市民郑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潘某借款90万元,约定利息半年一付。但在还了40万元、支付一年利息后,郑某就销声匿迹了。2015年10月,潘某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珑求助。在知悉郑某已婚、其丈夫王某从事房地产行业且该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杨律师建议潘某起诉郑、王夫妇。

 

很快,潘某向天宁法院起诉,要求这对夫妇返还剩余的5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及时保全两人的房产和宝马车。2016年1月12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后,潘某长舒了一口气。可没想到,事情远远未完。

 

因为郑某夫妻俩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杨律师只能为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并不顺利:宝马车不知何故已不知所踪,房产拍卖遥遥无期。更意外的是,郑某突然宣称:对外还有180万元的债务,债主已经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怎么会凭空飞来一笔巨额债务?杨律师觉得很蹊跷,随后了解到,债主居然是郑某的亲弟弟小郑,这就更令人怀疑了。在这起蹊跷的债务纠纷开庭后,旁听的杨律师书面整理了该案的疑点,代表潘某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向法院提出要求查明涉案的180万元款项的来龙去脉,以查清该借款是否真实、该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通过法官多次实地调查取证,果然发现,这是郑某导演的一场闹剧:2015年7月2日,王某、郑某夫妻向我市一银行贷款260万元。因王某在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于购买玻化砖,贷款发放当日,银行即以购买玻化砖为由,将260万元转入小郑所有的个体经营户账户,小郑再分两笔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后将其中180万元转入姐姐郑某的账户,郑某再通过消费形式分三笔将该款项转入王某所有的个体经营户账户,所有操作都在7月2日完成,且所涉账户在180万元转入前,账户余额都不超过10万元,足以证明小郑转给郑某的180万元就是王某、郑某的个人贷款而非借款。

 

尽管郑某的诡计最终没有得逞,但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增加债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小郑和郑某的行为应构成虚假诉讼罪。如今,该案所有材料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等待小郑和郑某的不仅是法院驳回诉请的判决,还可能面临刑事审判。

 

虚构债务者可能会锒铛入狱

 

“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认定,以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程序已正式揭开序幕。”杨珑律师说。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了8650万元的债务,然后,上海欧宝公司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特莱维还钱。实际上,这两家公司都由特莱维的老板王某夫妻控制。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当庭判决,认定此为虚假诉讼,两家公司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姜某和实际控制人王某,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

 

据杨律师介绍,《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欠债不还只是老赖,但如果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一经查实,不但鸡飞蛋打,还可能锒铛入狱。(中国江苏网)

 

民事虚假诉讼判定探析

 

为了躲债虚构债务,一经查实,不但徒劳无功,还可能锒铛入狱。在我国过去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无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因此造成实践中对其的规制缺乏有效的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执行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亦进行了规定,针对已经结束的虚假诉讼,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由一系列的新增规定可见,基于理论统一与现实应用的需求,法律明确将规制的行为范围限定在了当事人之间因“恶意串通”而提起的诉讼,这一范围限定,是基于理论统一与现实应用的需求。

 

我国在新民诉法中首次将虚假诉讼纳入法律明确予以规制,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同样存在与虚假诉讼相类似的概念,恶意诉讼。对于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载明,恶意诉讼是一个比虚假诉讼的外延更为宽泛的概念,恶意诉讼包含了虚假诉讼与滥用诉权,二者都是恶意诉讼的表现形态。在审判实践中,各地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该类行为予以规制,其中对因恶意而提起的诉讼范围划定,同样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不尽相同。

 

由于法律的规定具有原则性,虚假诉讼的认定又涉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驶,在认定时需要掌握基本原则、把控正确方向,不可随意为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性的条款,明确了当事人有权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并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也为我们在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时提供了指引。虚假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故在对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以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引导,把控好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对不法行为的规制之间的平衡。

 

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救济

 

当事人抓住当今民事诉讼制度的漏调,进行虚假诉讼,其目的无非是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谋求私利的最大化。为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及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特别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案外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才可能被维护。

 

根据新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再审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二种类型的案外人再审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二种类型:一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二种类型各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见于司法解释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修改后的民诉法进行扩张解释所新设的制度,也称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它扩大了案外人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适用这种再审需要四个条件: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2、案外人无法通过新的诉讼来解决执行标的物权利争议;3、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提出;4、再审申请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规定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其适用条件是:1、从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3、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4、再审申请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法律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当事人企图利用虚假诉讼逃避法律制裁的事件频频出现。如果遇到新闻中的情形,相关利益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让虚假诉讼者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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