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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毁约将房屋卖给他人。王先生为此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法庭。根据律师建议,王先生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合同可以正常履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或其他权利可以正常履行。
买二手房遭遇卖方反悔,法院查封房产确保合同履行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将房屋卖给他人。王先生为此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法庭,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产。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已查封卖方名下的房产,以确保合同履行。
今年3月,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了汉口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总价为14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因经济不宽裕,王先生只好先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50平方米房屋售出,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则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按揭贷款。7月中旬,按揭贷款终审通过,银行通知王先生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王先生第一时间将好消息告诉李先生,而对方却说房子不卖了。
“汉阳的小房子已经出售,就等着这套二手房过户后搬家,卖方李先生怎么说变卦就变卦?”几年前,王先生在汉阳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房子。成家立业后,一家人住在小房子里十分拥挤,就想换一套大房子。随后,王先生与中介公司都尝试着说服李先生协助过户,均遭拒绝。
9月初,万般无奈的王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卖方毁约,绝大多数都是想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二卖”导致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代理律师建议王先生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近日,法院同意了王先生的申请,裁定查封李先生名下正在出售的房屋。此时的李先生也是进退两难。原来,他在8月初就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正准备办理过户。如今,房屋被查封,不仅将无法办理过户,而且得知实情的另一买家也准备起诉李先生,要求赔偿。
王先生透露,房产被查封后,一直不接他电话的卖方李先生主动联系他,希望能撤回诉讼,并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王先生则认为双倍返还定金根本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他相信法院一定会让李先生为他的不诚信“埋单”。
律师提醒,如果遭遇“一房二卖”,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查封房屋的方式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就算打赢官司,房屋很可能已过户给他人,只能拿到赔偿款。(长江日报)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二卖”导致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代理律师建议王先生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做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如下: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公平正义历来是法治追求的目标,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具体措施,也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在面临类似王先生的案件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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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确保合同履行,带您了解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将房屋卖给他人。王先生为此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法庭。根据律师建议,王先生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合同可以正常履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或其他权利可以正常履行。
买二手房遭遇卖方反悔,法院查封房产确保合同履行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将房屋卖给他人。王先生为此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法庭,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产。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已查封卖方名下的房产,以确保合同履行。
今年3月,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了汉口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总价为14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因经济不宽裕,王先生只好先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50平方米房屋售出,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则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按揭贷款。7月中旬,按揭贷款终审通过,银行通知王先生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王先生第一时间将好消息告诉李先生,而对方却说房子不卖了。
“汉阳的小房子已经出售,就等着这套二手房过户后搬家,卖方李先生怎么说变卦就变卦?”几年前,王先生在汉阳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房子。成家立业后,一家人住在小房子里十分拥挤,就想换一套大房子。随后,王先生与中介公司都尝试着说服李先生协助过户,均遭拒绝。
9月初,万般无奈的王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卖方毁约,绝大多数都是想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二卖”导致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代理律师建议王先生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近日,法院同意了王先生的申请,裁定查封李先生名下正在出售的房屋。此时的李先生也是进退两难。原来,他在8月初就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正准备办理过户。如今,房屋被查封,不仅将无法办理过户,而且得知实情的另一买家也准备起诉李先生,要求赔偿。
王先生透露,房产被查封后,一直不接他电话的卖方李先生主动联系他,希望能撤回诉讼,并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王先生则认为双倍返还定金根本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他相信法院一定会让李先生为他的不诚信“埋单”。
律师提醒,如果遭遇“一房二卖”,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查封房屋的方式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就算打赢官司,房屋很可能已过户给他人,只能拿到赔偿款。(长江日报)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二卖”导致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代理律师建议王先生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做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如下: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公平正义历来是法治追求的目标,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具体措施,也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在面临类似王先生的案件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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