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岗收钱放行超载车?民警执法规范化再成焦点

法制网 2016-10-25 15:21:00
设岗收钱放行超载车?民警执法规范化再成焦点

近期,《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出炉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民警执法行为也成为媒体和大众的焦点。就在今天,一则关于民警执法的新闻引起热议,据相关媒体报道,黑龙江依兰县松花江渡口的交警设岗收钱放行超载车,甚至衍生出“保车人”的岗位。据最新消息,目前,涉事的8名民警已经被停止职务,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件回放:

 

据报道:黑龙江依兰县的松花江渡口,是超载大货车前往哈尔滨的必经通道。一辆辆堆得冒尖的大货车驶入渡口的环形路后,司机们熟络地与停靠在左侧的警车内的人员搭话并递上百元钞票,然后扬长而去,全程警车内无人下车。在渡口的江南和江北,每天停靠着不同牌号的警车,过往超载大货车交钱后,得到放行。

 

司机:超载少不了上供,给完钱就可以直接走,是规矩。

 

交警回应:没有设私卡收钱放车的行为,而是治理超载车辆。

 

事件聚焦:

 

焦点一:对超载车直接放行,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称重、卸载等。

 

关于查处超限超载的执法方式,今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交警回应:①没有卸货场,也没有秤,对超载车辆只能是处罚;②超载大货车从源头上就没有卸货处理,到依兰已是物流末端,更无法卸货。

 

焦点二:现场交警直接收钱,没有罚缴分离。

 

根据《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除(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三种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交警一律不得收取现金,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必须由被处罚人上缴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指定的汇缴账户,交警部门不得自行收取罚款。

 

司机:两种方式,①不管多少吨的车,江南、江北各给交警100元,并告知车牌号即可。②在江南交200元,开具“单子”,过江之后给江北的交警看一下便可通行。

 

交警回应:不收钱,开了处罚单让去当地农行交钱。

 

焦点三:“保车人”作为“中间人”赚取差价

 

保车人声称可提前通知检查时间、代缴罚款等,从而收取司机的钱,交给交警后,自己留取一部分。

 

交警回应:确有保车人存在,但交警从未跟保车人接触。

 

关于民警执法规范的几点警示:

 

“江北的警车平时就在大堤上的树下面猫着,可以看到江对面,有超载大货车快要过江时,它就开出来到路边停着,没车时,又再次去藏起来。”

 

对于民警执法而言,权力运行则大可不必跟警车一样藏着掖着,而是实行阳光执法,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将相关执法信息及时规范地公布,落实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在方便服务群众的同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对民警执法的外部监督。

 

前面讲到对超载超限的查处是由路政和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报道中也提及路政部门正在依兰进行检查。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工作环节的衔接中也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对于民警执法,在加强执法质量管控的同时,也应该强化责任追究。如果现实的确如报道所言,那收钱放行超载车就不是个别行为,而是当地一种执法不规范的风气,应按照相关规定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近年来,公安部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持续开展集中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的执法培训活动;为提高民警的法律水平,还出台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队伍建设成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我们期待各种措施和制度落地生效,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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