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满足再审申请条件吗?

贺辉 2016-10-24 10:00:00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满足再审申请条件吗?

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的父母随后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近日,这个案件终于有新进展了。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还有什么期待

 

据报道,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有新进展,记者近日从福建省高级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此案。该案曾受广泛关注,其再审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也将有一定指导意义,相信法院会依法审慎作出公正判决。

 

笔者这里简单回顾一下该案的经过。2014年,刘大蔚通过某网站跨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刘大蔚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后,刘大蔚的近亲属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申诉。

 

应该说,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刘大蔚,还涉及到更多仿真枪买家或卖家,社会公众有理由对该案的走向高度关注。法院启动再审只是一个开始,“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不当在哪里?再审时必然会对所有证据、事实、法律问题作全面审查,依法得出结论。再审是公正的需要,也是法律宣传的过程,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各方都能依法办事,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该案原审确定的罪名是“走私武器罪”,尽管定罪涉及的环节还很多,但单从字面上简单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关键词:“走私”“武器”。

 

一者,如何认定刘大蔚的走私行为?网购是个新事物,确定网购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海关扣留的仿真枪与网购的仿真枪是否能严格对应,更是关键,这都需要扎实的证据来证明。

 

二者,如何认定仿真枪是否属于真枪,需要权威的鉴定标准。2008年由公安部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是枪支,这比2001年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目前舆论对这一鉴定标准存在质疑,主要的意思是,公安部门出于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国标严控仿真枪标准,有其合理性。但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标准,是否能直接套用在刑法上?这样是否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如果行政部门技术标准套到刑法上,产生“明显不当”的结果,法院是做“被动的接受者”,还是发扬司法智慧,主动厘清法律与技术标准的关系?适用“真枪”标准,法院是否应有自己的主张?对于这些问题,公众都期待答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也许,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正提供了一个实践和检验的契机。(正义网)

 

再审申请的条件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而刘大蔚的走私武器案,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此案。

 

再审程序具有“非常程序”的属性,与普通救济程序具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对于再审程序的提起,又是有特殊的规定的。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开始起算的。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第一,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四,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对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但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也十分重要。因此,作为两审终审的例外,对于再审的申请,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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