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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抵押一部分财产,换取一定的金钱或利益,用来谋求更多的财富。但有时候,抵押的财产上面会有其他的法律关系。例如房屋被抵押前曾用于出租,这时,抵押权和租赁权就会发生交集。这样的事情并非罕见,如果遇到此类事情,应理性、合法地处理。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
以房屋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比如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呢?
从理论上讲,财产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同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即归于消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向出租财产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承租人尤其是不动产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代各国民法都逐渐采取了增强租赁权效力的作法,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转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该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取得的是一项有租赁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也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担保法第48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买卖不破租赁”是处理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基本原则,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论是否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告知承租人”。
抵押权人何时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无碍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该物的使用价值,创造物质财富,强化其履约能力。出租抵押财产是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不损及抵押财产价值的情况下,应允许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但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权利,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从中可以发现,承租人如果要承担不利后果,他必须知道该财产已经抵押。这样对于抵押人何时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要考虑到承租人是否善意。
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抵押权人知道租赁权存在,即可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出租人的恶意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所以为了防止抵押权受到侵害,只要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权存在是就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若承租人是善意的,即出租人未告知该财产已经抵押。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权实现时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要求是现实的、确定的,不能通过主观的揣度去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未至抵押权实现时尚不能确定租赁权是否必然有损抵押权,如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租赁期限。因此,为有效的保护出租人、承租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这是法律的进步。不过,对于抵押后的财产再出租的,抵押权人对该财产有控制权。因此,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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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上的租赁法律关系该如何处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抵押一部分财产,换取一定的金钱或利益,用来谋求更多的财富。但有时候,抵押的财产上面会有其他的法律关系。例如房屋被抵押前曾用于出租,这时,抵押权和租赁权就会发生交集。这样的事情并非罕见,如果遇到此类事情,应理性、合法地处理。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
以房屋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比如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呢?
从理论上讲,财产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同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即归于消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向出租财产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承租人尤其是不动产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代各国民法都逐渐采取了增强租赁权效力的作法,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转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该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取得的是一项有租赁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也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担保法第48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买卖不破租赁”是处理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基本原则,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论是否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告知承租人”。
抵押权人何时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无碍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该物的使用价值,创造物质财富,强化其履约能力。出租抵押财产是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不损及抵押财产价值的情况下,应允许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但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权利,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从中可以发现,承租人如果要承担不利后果,他必须知道该财产已经抵押。这样对于抵押人何时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要考虑到承租人是否善意。
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抵押权人知道租赁权存在,即可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出租人的恶意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所以为了防止抵押权受到侵害,只要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权存在是就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若承租人是善意的,即出租人未告知该财产已经抵押。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权实现时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要求是现实的、确定的,不能通过主观的揣度去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未至抵押权实现时尚不能确定租赁权是否必然有损抵押权,如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租赁期限。因此,为有效的保护出租人、承租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这是法律的进步。不过,对于抵押后的财产再出租的,抵押权人对该财产有控制权。因此,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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