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应该如何申报

房星 2016-10-15 09:10:00
债权应该如何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基于债权申报的特殊性,对于债权申报的时间尤其特殊的要求,因此是有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16条规定,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5日内转告被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主债权人在得知此事后,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该保证人的破产程序。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以其未受清偿的数额申报债权。

 

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

 

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债权申报的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会导致企业破产,而企业破产被法院受理后,债权人若想得到清偿,就必须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才可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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