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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学生庄勤(化名)称自己在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实习,工作时手臂被划了个大口子,血流一地,班组长只把他送到厂门口,请假也并未批准。近几年,实习生成为继劳务派遣工、老年劳动者之后又一大弱势群体,由于缺少明确的劳动关系,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大学生称在南京创维日工作12小时,校方否认与企业约定
9月27日,躺在南京市溧水区中医医院的病床上,大学生庄勤(化名)回想起此前20多天的实习,仍有些恍惚。
庄勤说,9月初,包括他在内的70多名南京三江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的大四学生在学校安排下,前往南京创维实习。受伤前他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不允许请假,周末无休,每天做着毫无技术含量的工作。与他同在南京创维实习的同学也称,实习的内容和时间与当初学校的承诺完全不同。南京创维人事部回应说,学生实习工作时间按照与学校的协议进行,加班会安排调休。如果学生发生意外,厂方会及时将学生送医就诊,“不应该有把学生送到厂门口就不管的事情。”
但此说法与校方并不一致,10月10日,三江学院宣传部余副部长表示,校方和创维的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学生实习的工作时长。该学院教务处吕处长则表示,作为一所本科院校,学校目标是培养设计、研发类人才,因此不应该派学生在生产线顶替一线工人工作。
“每天工作12小时,受伤请假被拒”
9月26日晚上8点左右,庄勤正在进行搬运工作。工作台上的一块钢板意外滑落,庄勤下意识地用手去接,钢板锋利的一角猛地划过他的小臂内侧,留下一条大口子,鲜血顿时涌出。
庄勤的同学方林(化名)赶忙跑过来,查看伤情。庄勤说,班组长林贺把他和方林送到厂门口,随即返身走回车间。庄勤和方林打车前往附近的溧水区中医医院急诊,“医生给我缝了十多针,还说皮肤大块不规则受伤,可能导致皮肤坏死。”
随后,方林与林贺联系,想为庄勤请假。可对方却答复,“批不了(假),他又不是生活不能自理,(如果)他生活不能自理,让老师把他带走。”
针对学生们所说的上述情况,9月28日,三江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得知庄勤同学在实习中出现意外,学院第一时间赶往当地处理。庄勤被允许提前结束实习,回家休养。”
同日,南京创维人事部一洛姓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学生实习的工作时长按照与学校的协议进行,在生产任务较紧的情况下可能会安排学生加班,但会给予调休。“比如双休日加班,则安排在平时进行调休。”他说,厂方给予学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770元,另外还会支付餐费补贴和加班费。如果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厂方会及时将学生送医就诊,协助学生处理相关事宜,“不应该有把学生送到厂门口就不管的事情。”
史猛说:“当初学校的通知里说,(实习)每天工作时间为10到11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作内容是开发设计和制备。然而实际情况和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致。”“本来我们的实习应该是从11月开始的,突然就提前到9月9日开始。”实习生贾石(化名)对澎湃新闻说,“现在工厂大量缺工人,应该不会让我们到设计研发岗位上去工作。无论我们是受伤还是生病请假都得不到批准,因为工厂缺人。”
贾石称,在实习的20多天里,没有任何与专业有关的培训,也没有技术人员进行校外指导,更没有提及生产安全事宜。据他介绍,他们每小时的工资为10元,一天工作12小时,20天里他们只休息过两天,其中一天还是中秋节。对此,9月28日,三江学院教务处吕姓处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学院安排学生前往企业参加实习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各专业情况不同,通常为2周到1个月。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应该按照学生的专业需求,设置具体的实习内容,并派出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
对于南京创维方面提到“学生实习工作时长按照与学校协议进行”的说法,10月10日,三江学院宣传部余副部长表示,通过查阅学院与创维的合作协议,发现其中并未对学生实习时的工作时长有过约定。根据江苏省人社厅12333热线10199号工作人员介绍,前往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在属于“一类地区”的溧水,顶岗实习工资月工资应不少于1770元,小时工资应不少于15.5元。(新浪财经)
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大学生庄勤(化名)的事件并非个例,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其实,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身体健康权益的情况。在校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时由谁负责、应当由谁负责?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所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着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规定了不少特别条款,体现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实习生作为近几年出现的另一大弱势群体,由于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往往被一些用人单位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导致实习生工时长报酬却很低。因此,实习生应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正规、有保障的实习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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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称在南京创维日工作12小时,实习生的权益如何维护?
日前,大学生庄勤(化名)称自己在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实习,工作时手臂被划了个大口子,血流一地,班组长只把他送到厂门口,请假也并未批准。近几年,实习生成为继劳务派遣工、老年劳动者之后又一大弱势群体,由于缺少明确的劳动关系,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大学生称在南京创维日工作12小时,校方否认与企业约定
9月27日,躺在南京市溧水区中医医院的病床上,大学生庄勤(化名)回想起此前20多天的实习,仍有些恍惚。
庄勤说,9月初,包括他在内的70多名南京三江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的大四学生在学校安排下,前往南京创维实习。受伤前他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不允许请假,周末无休,每天做着毫无技术含量的工作。与他同在南京创维实习的同学也称,实习的内容和时间与当初学校的承诺完全不同。南京创维人事部回应说,学生实习工作时间按照与学校的协议进行,加班会安排调休。如果学生发生意外,厂方会及时将学生送医就诊,“不应该有把学生送到厂门口就不管的事情。”
但此说法与校方并不一致,10月10日,三江学院宣传部余副部长表示,校方和创维的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学生实习的工作时长。该学院教务处吕处长则表示,作为一所本科院校,学校目标是培养设计、研发类人才,因此不应该派学生在生产线顶替一线工人工作。
“每天工作12小时,受伤请假被拒”
9月26日晚上8点左右,庄勤正在进行搬运工作。工作台上的一块钢板意外滑落,庄勤下意识地用手去接,钢板锋利的一角猛地划过他的小臂内侧,留下一条大口子,鲜血顿时涌出。
庄勤的同学方林(化名)赶忙跑过来,查看伤情。庄勤说,班组长林贺把他和方林送到厂门口,随即返身走回车间。庄勤和方林打车前往附近的溧水区中医医院急诊,“医生给我缝了十多针,还说皮肤大块不规则受伤,可能导致皮肤坏死。”
随后,方林与林贺联系,想为庄勤请假。可对方却答复,“批不了(假),他又不是生活不能自理,(如果)他生活不能自理,让老师把他带走。”
针对学生们所说的上述情况,9月28日,三江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得知庄勤同学在实习中出现意外,学院第一时间赶往当地处理。庄勤被允许提前结束实习,回家休养。”
同日,南京创维人事部一洛姓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学生实习的工作时长按照与学校的协议进行,在生产任务较紧的情况下可能会安排学生加班,但会给予调休。“比如双休日加班,则安排在平时进行调休。”他说,厂方给予学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770元,另外还会支付餐费补贴和加班费。如果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厂方会及时将学生送医就诊,协助学生处理相关事宜,“不应该有把学生送到厂门口就不管的事情。”
史猛说:“当初学校的通知里说,(实习)每天工作时间为10到11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作内容是开发设计和制备。然而实际情况和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致。”“本来我们的实习应该是从11月开始的,突然就提前到9月9日开始。”实习生贾石(化名)对澎湃新闻说,“现在工厂大量缺工人,应该不会让我们到设计研发岗位上去工作。无论我们是受伤还是生病请假都得不到批准,因为工厂缺人。”
贾石称,在实习的20多天里,没有任何与专业有关的培训,也没有技术人员进行校外指导,更没有提及生产安全事宜。据他介绍,他们每小时的工资为10元,一天工作12小时,20天里他们只休息过两天,其中一天还是中秋节。对此,9月28日,三江学院教务处吕姓处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学院安排学生前往企业参加实习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各专业情况不同,通常为2周到1个月。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应该按照学生的专业需求,设置具体的实习内容,并派出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
对于南京创维方面提到“学生实习工作时长按照与学校协议进行”的说法,10月10日,三江学院宣传部余副部长表示,通过查阅学院与创维的合作协议,发现其中并未对学生实习时的工作时长有过约定。根据江苏省人社厅12333热线10199号工作人员介绍,前往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在属于“一类地区”的溧水,顶岗实习工资月工资应不少于1770元,小时工资应不少于15.5元。(新浪财经)
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大学生庄勤(化名)的事件并非个例,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其实,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身体健康权益的情况。在校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时由谁负责、应当由谁负责?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所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着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规定了不少特别条款,体现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实习生作为近几年出现的另一大弱势群体,由于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往往被一些用人单位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导致实习生工时长报酬却很低。因此,实习生应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正规、有保障的实习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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