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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奇葩事,全款买了辆车,可所有权却不属于他。原来,是4S店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了银行。4S店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销售,方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且,如果4S店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欺诈行为,将会面临3倍服务价款额度的赔偿。
男子全款买车只有使用权,合格证被抵押给银行
家住南岸的方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奇葩事,全款买了辆车,车也没有任何毛病,可所有权却不属于他。原因是,4S店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了银行,而且只给了他一把钥匙。
买家:全款买车只给一把钥匙?
10月2日,方先生在南岸区一家起亚4S店,花12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全新的起亚K3轿车,约定10月6日提车。结果在办理提车手续时,4S店告知方先生,只能给他一把车钥匙。“为啥只能给一把车钥匙?”当方先生问起缘由时,4S店工作人员表示,另外一把车钥匙和汽车合格证在银行,说要等银行上班才能拿到。这样的说法让方先生有些匪夷所思,自己是全款买的车,没有任何的贷款,为什么车要先抵押给银行呢?
方先生怀疑其中有猫腻,按照4S店所给的银行电话打了过去。经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方先生了解到,他所购买的汽车早在车子到店的时候,就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说,目前方先生只有这辆车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在银行。据方先生称,他在4S店还遇到几个月前就付清全款,目前还没有拿到备用钥匙和汽车合格证的买家,大家对此颇有意见,已有车主向南岸区工商部门反映了此情况。
4S店:这样的情况很正常
根据方先生的说法,重庆晨报记者拨打了该4S店的联系电话。对方表示,此电话是售后服务电话,方先生的问题应该咨询销售部门。随后记者拨打该店销售部门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该店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是行业的公开秘密,并没有什么大不了。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表示不清楚。
业内人士:合格证抵押给银行,提高资金利用率
刘先生在南坪另外一家汽车4S店做销售,据他告知,汽车销售商从厂家提车时,厂家会将合格证随车配发。销售商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或者没有充足资金一次性购进需要的汽车,就会将合格证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看似多方得利,但其中风险不小。一旦销售商资金链断裂,后果将由消费者买单。”刘先生说,消费者支付购车费后,销售商将这笔钱还给银行,从而解冻合格证。刘先生还表示,这种做法是汽车销售行业公开的秘密。
律师支招:消费者购车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合格证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华岳表示,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合格证和发票,如果没有提供,则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完全可以和商家协商退货,可以获得3倍赔偿。”田律师表示,首先4S店的行为属于违规;其次,没有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的实情告知消费者,存在欺瞒行为。
如果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田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车前,应该让经销商提供汽车合格证。如果对方暂时无法提供,可将提供的时间在合同上注明,这样如果出现纠纷,消费者手里握有重要证据。如果已经碰上了这种情况,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工商以及警方报备,由这些部门与车管所、厂家等协调,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重庆晨报)
经营者欺诈行为将受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欺诈行为时,可获得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存在侮辱诽谤、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之中。《消法》颁布二十年来,这一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有很多好处。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既然消费欺诈行为将面临赔付3倍价款,那么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在买卖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产品信息的了解并不十分详细。因此,欺诈行为将付3倍消费额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制约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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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全款买车只有使用权,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方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奇葩事,全款买了辆车,可所有权却不属于他。原来,是4S店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了银行。4S店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销售,方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且,如果4S店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欺诈行为,将会面临3倍服务价款额度的赔偿。
男子全款买车只有使用权,合格证被抵押给银行
家住南岸的方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奇葩事,全款买了辆车,车也没有任何毛病,可所有权却不属于他。原因是,4S店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了银行,而且只给了他一把钥匙。
买家:全款买车只给一把钥匙?
10月2日,方先生在南岸区一家起亚4S店,花12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全新的起亚K3轿车,约定10月6日提车。结果在办理提车手续时,4S店告知方先生,只能给他一把车钥匙。“为啥只能给一把车钥匙?”当方先生问起缘由时,4S店工作人员表示,另外一把车钥匙和汽车合格证在银行,说要等银行上班才能拿到。这样的说法让方先生有些匪夷所思,自己是全款买的车,没有任何的贷款,为什么车要先抵押给银行呢?
方先生怀疑其中有猫腻,按照4S店所给的银行电话打了过去。经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方先生了解到,他所购买的汽车早在车子到店的时候,就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说,目前方先生只有这辆车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在银行。据方先生称,他在4S店还遇到几个月前就付清全款,目前还没有拿到备用钥匙和汽车合格证的买家,大家对此颇有意见,已有车主向南岸区工商部门反映了此情况。
4S店:这样的情况很正常
根据方先生的说法,重庆晨报记者拨打了该4S店的联系电话。对方表示,此电话是售后服务电话,方先生的问题应该咨询销售部门。随后记者拨打该店销售部门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该店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是行业的公开秘密,并没有什么大不了。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表示不清楚。
业内人士:合格证抵押给银行,提高资金利用率
刘先生在南坪另外一家汽车4S店做销售,据他告知,汽车销售商从厂家提车时,厂家会将合格证随车配发。销售商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或者没有充足资金一次性购进需要的汽车,就会将合格证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看似多方得利,但其中风险不小。一旦销售商资金链断裂,后果将由消费者买单。”刘先生说,消费者支付购车费后,销售商将这笔钱还给银行,从而解冻合格证。刘先生还表示,这种做法是汽车销售行业公开的秘密。
律师支招:消费者购车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合格证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华岳表示,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合格证和发票,如果没有提供,则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完全可以和商家协商退货,可以获得3倍赔偿。”田律师表示,首先4S店的行为属于违规;其次,没有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的实情告知消费者,存在欺瞒行为。
如果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田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车前,应该让经销商提供汽车合格证。如果对方暂时无法提供,可将提供的时间在合同上注明,这样如果出现纠纷,消费者手里握有重要证据。如果已经碰上了这种情况,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工商以及警方报备,由这些部门与车管所、厂家等协调,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重庆晨报)
经营者欺诈行为将受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欺诈行为时,可获得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存在侮辱诽谤、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之中。《消法》颁布二十年来,这一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有很多好处。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既然消费欺诈行为将面临赔付3倍价款,那么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在买卖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产品信息的了解并不十分详细。因此,欺诈行为将付3倍消费额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制约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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