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M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遇到商标侵权如何索要赔偿?

路蓓 2016-10-09 09:14:00
OVM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遇到商标侵权如何索要赔偿?

宣桥厂擅自使用“OVM”商标,侵犯了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宣桥厂赔偿欧维姆公司相应的损失。商标是公司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知识产权重要的保护内容。公司应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商标使用的合法权益。

 

OVM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宣桥厂赔欧维姆公司3万

 

今年4月,一条包含“OVM”字样的页面推广链接,让柳州市宣桥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桥厂”)成为被告,遭起诉索赔各项费用10万余元。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姆”)认为,宣桥厂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宣桥厂赔偿欧维姆公司3万元。

 

欧维姆公司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涉及预应力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其在1995年10月21日、2012年6月7日,先后注册了“OVM”商标,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该商标曾获评“广西著名商标”“中国交通企业名牌”等荣誉,“OVM”系列产品也曾多次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宣桥厂亦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涉及预应力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宣桥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销售店铺,为增加店铺的点击率,从2015年8月开始在其网店广告中使用“OVM”商标。

 

今年4月,欧维姆公司以宣桥厂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权,诉请法院判决宣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宣桥厂在其网店推广链接中使用“OVM”商标存在引发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欧维姆公司的损失,最终法院酌定宣桥厂赔偿欧维姆公司3万元,赔偿欧维姆公司维权公证相关费用400余元。(广西新闻网)

 

商标侵权的具体认定程序

 

欧维姆公司商标被侵权一案终于宣判,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认可,就生产或注册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对于商标侵权,需要有一个认定过程。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

 

使用他人商标的,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否则的话就会对他人商标构成侵权,此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成绩计算。

 

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由于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预期的,减少的收益数额。此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了调查、追诉有关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律师费等。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导致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取证、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等行为,也就没有相关的支出。从侵权一方看,这种费用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过错在侵权一方,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从被侵权一方看,只有把其合理的开支纳入赔偿范围,才能消除其财产损失,将其财产状况恢复到与侵权行为发生以前一致,所以也是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的。

 

被侵权人的合理开支要纳入赔偿范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些费用的支出是为制止侵权行所必需的,任何与制止侵权行为无关的费用不能算作合理的开支;其次,这些开支在数额上应当是合理的,应当是一般情况下的正常开支,如律师费应当以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参考,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不能计人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在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对一般赔偿原则的补充。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无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4)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是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也是公司的标记,是市场经济运转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商标从不同方面促进了商品的流通,也有利于公司打开市场,宣传产品,扩大销售。在市场给予商标肯定的同时,公司也应注意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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