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

韩鑫 2016-10-08 09:02:00
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而一些公司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以及表现

 

商誉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一笔无形的财富,而许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凭借其信誉而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有效的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为公司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首先,商业诋毁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这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其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经营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实施了诋毁对方商誉行为,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其次,商业诋毁的行为对受害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甚至对对方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我国的法律是允许企业之间正常竞争,但是商业诋毁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背经济运行规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内容。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商业诋毁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商业诋毁行为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参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给与其相应的形式处罚,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来壮大企业,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同时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给市场造成混乱,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将进一步加强对于扰乱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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