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合同讨婚内房被罚1万,提供虚假证据将受法律惩罚

金良 2016-10-04 09:12:00
做假合同讨婚内房被罚1万,提供虚假证据将受法律惩罚

在离婚诉讼中,刘某找人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事情败露后,被法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证据是确定法律关系,影响审判结果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判决公正的关键所在,因此,提供虚假证据为法律所不允许,势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诉妻子将房产卖给小舅子,提交虚假证据被罚

 

在离婚诉讼中,刘某得知妻子将一套婚内的房产出售给小舅子一家。在找妻子索要购房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找人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事情败露。刘某因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被法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

 

起诉,妻子卖婚内房给小舅子

 

刘某诉称,1998年他和程女士登记结婚,2004年5月,夫妻俩出资10万元购买了昌平区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程女士名下。2013年12月,程女士在明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与其亲弟弟程先生串通一气,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4年1月2日将该套房屋过户到了程先生名下。刘某称自己在房屋过户后一周才得知此事,当时便要求妻子和小舅子自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姐弟俩虽然口头答应,但却未见实际行动。

 

刘某认为,妻子和小舅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妻子和小舅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二人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前往法院立案时,提交了一份当时妻子和小舅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

 

伪造,庭审证据竟是假合同

 

庭审期间,面对丈夫提交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程女士一头雾水。程女士告诉法官,涉诉的房屋确实已经不在她名下,但并非过户给了弟弟,而是给了弟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并非丈夫提交的这份,而是另有一份。“他提交的这份合同,我没签过,我也不知道他从哪弄来这么个东西。”程女士说。

 

随后,程女士向法官提交了自己保存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比对,法官发现这两份合同在格式、买受人和房屋价款上均有出入。

 

程女士提交的合同中买受人是弟妹秦女士,成交价是42万元。而刘某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程先生,购房款则仅有10万元。

 

败露,提交虚假证据被罚款

 

法官遂对刘某产生质疑。“你立案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作为证据提交?”“为什么不作为证据提交?”“你是怎么得到的这份合同?”“为什么合同上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印章?”……面对法官的一连串追问,刘某终于承认,自己立案时提交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是他花了200块钱找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做的。“我没有办法查到房屋的登记情况,所以才造了个假合同想让案子先立了再说。”刘某说。法官当庭便对刘某的这一行为进行训诫,并告知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合议,认为本案中的原告刘某存在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10000元罚款。9月23日,刘某前往法院领取了处罚决定书,当庭表示服从处罚。(北京晨报)

 

常见的虚假证据及处罚

 

新闻中,刘某找人伪造“购房合同”提起诉讼,事情败露后,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或是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其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受到相应处罚的。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有如下几种:

 

1、虚假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2、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3、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

 

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离婚证,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4、虚假票据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有上述妨碍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虚假证据的对策与途径

 

首先,弱化、限制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这种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询问、委托鉴定等形式进行,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法官事必躬亲。

 

其次,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虚假证据过错责任追究和制裁制度。1.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即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对等的责任。在使用制裁措施方面,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简化使用制裁措施的程序。比如,罚款的数额应当结合案件争议标的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宜笼统规定一个数额。此外,在有些情形中引入赔偿损失责任,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法庭在调查虚假证据方面的费用和无过错相对人因此在诉讼中增加的费用等。2.进一步明确虚假证据的责任主体。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出具虚假证据或者导致证据虚假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使对方当事人、法官有面对面的机会,对其证言进行询问和对质,是避免虚假证人证言的有效途径。

 

此外,针对导致虚假证据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问题等社会性成因,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通过积极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是减少、防止虚假证据的根本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既有当事人自己伪造民事证据,也有请求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我国法律禁止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应根据事实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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