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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本文简明扼要的分析非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步骤及要点,从选择合适的壳、形成和执行交易方案、相关规则要求和逐步实现管理控制安排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使非上市公司能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并逐步实现投资或交易目的。
【中文关键字】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
【全文】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资产置入,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资产的上市。所为的“壳”是指上市公司的资格,是一种形象的称呼。”非上市公司直接赴港上市成本高,周期长,香港聊交所审查严格,而通过买壳上市较之则筹备时间较短,工作更精简。“买壳上市一般模式的操作流程包括三个步骤:买壳、清壳和注壳。”
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的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简单梳理,以期为买壳上市的非上市公司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选择合适的壳
选择合适的壳是买壳上市的第一步,合适不合适主要应考虑代价成本、公司规模、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业绩、股权状况和历史沿革等内容,在满足《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逐项交易匹配,选择最合适的壳。
(二)形成和执行交易方案
形成和执行交易方案是买壳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交易方案涉及实现控制权(买壳)、资产置入(注壳)和原业务退出(清壳)等各项交易,非上市公司一般以协议收购、认购定向发行股份和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股份等方式进行交易,通过现金和资产单独或共同或交替交易来实现控制权(一般模式、资产置换模式和定向发行模式)。
原业务退出(清壳)不是必须的,非上市公司可根据投资目的作出决定。
(三)相关规则要求
若非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无论是单独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则需要启动全面收购要约,且若在24个月(或香港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更长时期)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盈利、收入、代价、股本等任何一项的100%(或香港联交所认为注资项目实际上构成将非上市资产变相上市),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将会被香港联交所要求以IPO的审查标准来审批。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实务中,香港联交所还会考虑所收购业务的质量、上市公司于收购前的业务性质及规模,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否出现任何根本转变,是否通过一连串的交易安排以规避反收购规则,通过向卖方发行任何受限制可换股证券,使卖方拥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等情况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反向收购)的标准。
(四)逐步实现管理控制安排
非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权是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非上市公司应根据投票权能力逐步推进管理控制,适时谨慎行使表决权,合理任免董事、增减董事席位,适当修改上市公司章程,逐步确定有利于实现控制的决议内容和程序,为实现控制做好管理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在买壳时,各股东基本均与非上市公司约定上市公司的业务各自独立,财务核算独立,这方便资产置入(注壳),但不利于使原业务退出(清壳)。而且,若注入关联资产,非上市公司需回避投票,因此,非上市公司应考虑各种交易可能并提前做好交易安排,以期顺利完成交易,实现交易目的。
当然,非上市公司在买壳过程中还应将税务因素考虑进去,一般而言,若收购的交易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卖方需支付相应的资本利得税,而非上市公司获得仍然是帐面价值,不能享有折旧提供的税收抵扣上的优惠。交易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双方合法获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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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法律问题浅析
【中文摘要】本文简明扼要的分析非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步骤及要点,从选择合适的壳、形成和执行交易方案、相关规则要求和逐步实现管理控制安排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使非上市公司能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并逐步实现投资或交易目的。
【中文关键字】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
【全文】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资产置入,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资产的上市。所为的“壳”是指上市公司的资格,是一种形象的称呼。”非上市公司直接赴港上市成本高,周期长,香港聊交所审查严格,而通过买壳上市较之则筹备时间较短,工作更精简。“买壳上市一般模式的操作流程包括三个步骤:买壳、清壳和注壳。”
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的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简单梳理,以期为买壳上市的非上市公司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选择合适的壳
选择合适的壳是买壳上市的第一步,合适不合适主要应考虑代价成本、公司规模、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业绩、股权状况和历史沿革等内容,在满足《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逐项交易匹配,选择最合适的壳。
(二)形成和执行交易方案
形成和执行交易方案是买壳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交易方案涉及实现控制权(买壳)、资产置入(注壳)和原业务退出(清壳)等各项交易,非上市公司一般以协议收购、认购定向发行股份和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股份等方式进行交易,通过现金和资产单独或共同或交替交易来实现控制权(一般模式、资产置换模式和定向发行模式)。
原业务退出(清壳)不是必须的,非上市公司可根据投资目的作出决定。
(三)相关规则要求
若非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无论是单独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则需要启动全面收购要约,且若在24个月(或香港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更长时期)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盈利、收入、代价、股本等任何一项的100%(或香港联交所认为注资项目实际上构成将非上市资产变相上市),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将会被香港联交所要求以IPO的审查标准来审批。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实务中,香港联交所还会考虑所收购业务的质量、上市公司于收购前的业务性质及规模,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否出现任何根本转变,是否通过一连串的交易安排以规避反收购规则,通过向卖方发行任何受限制可换股证券,使卖方拥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等情况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反向收购)的标准。
(四)逐步实现管理控制安排
非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权是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非上市公司应根据投票权能力逐步推进管理控制,适时谨慎行使表决权,合理任免董事、增减董事席位,适当修改上市公司章程,逐步确定有利于实现控制的决议内容和程序,为实现控制做好管理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在买壳时,各股东基本均与非上市公司约定上市公司的业务各自独立,财务核算独立,这方便资产置入(注壳),但不利于使原业务退出(清壳)。而且,若注入关联资产,非上市公司需回避投票,因此,非上市公司应考虑各种交易可能并提前做好交易安排,以期顺利完成交易,实现交易目的。
当然,非上市公司在买壳过程中还应将税务因素考虑进去,一般而言,若收购的交易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卖方需支付相应的资本利得税,而非上市公司获得仍然是帐面价值,不能享有折旧提供的税收抵扣上的优惠。交易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双方合法获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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