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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依法履行职责。据悉,这是最高检直接派员出席刑事申诉再审庭审的第一起案件。
2011年7月11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中院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孙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孙宝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以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至18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孙宝国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亲属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出申诉。第二巡回法庭经复查,决定提审本案。
接到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决定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指派专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提审了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原审被告人,复核了本案的关键证人及相关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检察员依法讯问了出席再审法庭的各原审被告人,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新调取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出庭检察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肯定原审判决认定孙宝国等人所犯15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庭予以维持的基础上,向法庭详尽发表了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出庭意见,包括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以及原案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等。其中,对于原审判决认定孙宝国、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属定性错误,二人系防卫过当,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认定孙宝国等8人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应予以认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9起犯罪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方面存在错误,建议予以改判,其中有三名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无罪。同时,针对本案中将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四个生效判决撤销后,并入涉黑案件中重新侦查、起诉、审判的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原案对于同一事实,重复追诉,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公正审判。
鉴于该案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宣布休庭,待评议后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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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首次派员出席刑事申诉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人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依法履行职责。据悉,这是最高检直接派员出席刑事申诉再审庭审的第一起案件。
2011年7月11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中院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孙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孙宝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以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至18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孙宝国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亲属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出申诉。第二巡回法庭经复查,决定提审本案。
接到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决定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指派专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提审了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原审被告人,复核了本案的关键证人及相关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检察员依法讯问了出席再审法庭的各原审被告人,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新调取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出庭检察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肯定原审判决认定孙宝国等人所犯15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庭予以维持的基础上,向法庭详尽发表了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出庭意见,包括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以及原案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等。其中,对于原审判决认定孙宝国、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属定性错误,二人系防卫过当,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认定孙宝国等8人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应予以认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9起犯罪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方面存在错误,建议予以改判,其中有三名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无罪。同时,针对本案中将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四个生效判决撤销后,并入涉黑案件中重新侦查、起诉、审判的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原案对于同一事实,重复追诉,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公正审判。
鉴于该案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宣布休庭,待评议后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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