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进一步优化外贸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

中国网 2016-09-28 16:19:00
国税总局:进一步优化外贸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完善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分类精准管理明确退税流程,缩短试点企业退税办理时限,无纸化办税提高退税效率,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分类精准管理明确退税流程

 

“税务部门总结梳理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分类标准和监管服务措施,并对不同类别企业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工作内容和办理时限进行了归纳。”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有效帮助外贸企业“减负”“松绑”,营造了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公告》要求,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

 

缩短试点企业退税办理时限

 

为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新业态试点工作,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选取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单位。《公告》规定,这些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公告》同时为防范退税风险,规定试点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和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无纸化办税提高退税效率

 

“部分企业反映,其开展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时,其主管国税机关需向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同时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委托企业申报退税时,也需同时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影响办理退税的效率。”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说,为此,《公告》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实行无纸化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而是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务院曾下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先后出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此次《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类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落实了有关工作要求,提高了退税效率,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评定和调整综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以下简称退税管理类别),有效实施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

 

二、国税机关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三、国税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退(免)税:

 

(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必须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纳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开展综服企业试点工作范围的综服企业: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上述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