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限制

李智 2016-09-26 09:16:00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限制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股东的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显著特征。由此可见,股东的表决权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过,股东的表决权并非绝对权力,在公司治理中,也有一定的限制。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表决权是参加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你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

 

表决权数是按照股份数来计算,也就是话语权是和你持有的股份数的多少相辅相成的。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所以说,这就是为什么中小股东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该联合起来的道理。

 

股东在股东会中表决权的分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仅在《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权行使原则上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应通过表决做出决议,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公司其他一般事项,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票通过。

 

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公司法》第42条原则性规定,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但公司章程可作出例外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但是为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例外处理,公司章程如果规定另外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也是合法的。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即我们倾向性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某股东代替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对代理表决权加以限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对代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例如因特别利害关系表决权被排除的股东不得代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二是对代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数的一定比例;三是对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严格限制。如要求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代理权的授予仅限于一人且不得重复授权;四是对代理期限作出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代理表决权长期被代理人控制,产生代理人控制公司的弊端;四是对公司自有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了避免公司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规定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五是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的限制。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股关系和控制关系,因此母公司可以凭借自己对另一公司拥有多数股份的优势,在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人员的选任和公司经营方面对子公司进行控制。而子公司虽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但其自主权利因被控股、被控制或被影响而不同程度有所丧失。

 

当对有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对有关股东的表决权则须作特别的限制,即排除该股东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的排除制度或表决权行使的回避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为了确保股东会决议结果的公正性,并进而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不但要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而且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同时利害关系股东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东是公司重要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管理中重要的参与者。股东大会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与进程,而让股东大会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应该合理合法地使用股东表决权,但也应注意使用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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