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存款被骗买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于华伟 2016-09-19 09:07:00
女子存款被骗买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作为保险购买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对于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事项应该有一个较为清楚的了解,对于自己即将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该有一个详细的认识,以避免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

 

女子存款被骗买保险 发现合同期为104年

 

2011年6月,刘女士拿着10万元去存钱。到了银行之后,听刘女士说要存钱,一名看起来三十多岁的女子上前向其介绍生命人寿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称此款保险产品收益要比银行存款高。该女子介绍称,刘女士每年只需交2万元,连续交5年后即可取出本金和收益,“她说我当年只用交2万,手头里剩下的8万还可以存到银行,两边都能赚钱。”

 

截至2015年6月,刘女士已连续缴费5年,共计10万元。去年缴费日期过后,刘女士接到了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称让刘女士到公司领赠品。刘女士称,她原本准备顺便把10万元本金取出来,但到了公司后提出该想法时,工作人员称要再过5年刘女士才能取回本金,并劝其继续购买该公司保险产品,刘女士没有同意。

 

9月17日,刘女士与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沟通时,对方表示,如果刘女士非要取钱的话,现在只能拿到9。8万元,刘女士表示不能理解,为何10万元钱在保险公司放了六年,如今却连本金都取不出来,还要搭进去2000元。

 

保险期限104年目前取本金为退保

 

记者在刘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看到,保险险种名称为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

 

刘女士称,当时向其介绍保险产品的人说5年后能取回本金和收益,自己就认为合同期限为5年;去年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人称要再过5年才能取回本金,就以为是签了10年合同;但回家后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竟然长达104年。刘女士说,“这太荒唐了,入保时我38岁,怎么可能再活104年,我儿子都受益不了,得等到孙子了。”

 

记者以刘女士家人身份联系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一徐姓客户经理时,对方表示,刘女士现在想取回10万元本金并不划算,因短期受益不佳,建议客户留作养老。如果刘女士执意取回本金,属于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只能根据刘女士投保金额目前的现金价值为其退款。至于刘女士何时能把10万元本金取回的问题,徐经理表示自己也不清楚,需要由公司的精算师按合同终止当天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计算。

 

银行承认是其代理的产品

 

9月17日,该支行大堂经理称,刘女士购买的产品确实是万寿路支行代理的产品,但对于为何代理该产品,他称此权限不在银行网点,自己并不清楚该保险产品的详细情况。9月17日,一自称万寿路支行的工作人员给记者打电话称,银行只是代理了这款保险产品,投保人要取回本金的话需要和保险公司联系。

 

记者在大厅公告栏中看到,该支行目前代理的保险产品包括中国人寿、农银人寿、安邦财产3家保险公司的7款产品,西翠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柜员、大堂经理都具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参考消息网)

 

签订保险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购买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同还应该注意,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购买人应该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保险购买人应拒绝购买。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第三,保险购买人要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同时,对于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第四,对于保险的内容应该进行认真解读,了解保险合同相应的内容;投保人在拿到保单之后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责任承担,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同时还要了解相应的退出机制。投保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费多少会不相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主要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地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产生效力。

 

首先,保险合同生效需要满足哪些要件,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对于合同的成立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时,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进步,保险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购买人在保险合同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在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购买人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购买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应该注意合同的内容,尤其对于保险条款中不明事项,要向对方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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