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问题帮你读懂辽宁贿选案法律适用

龚学强律师 2016-09-14 08:35:00
五个问题帮你读懂辽宁贿选案法律适用

央视新闻9月13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的第二十三次会议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馼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大会确定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这样的一条消息,估计大家也就是看客,不会联想太多。笔者就略有不同。从媒体的侧面报道来看,本案的严重程度、波及面已经远远超过了衡阳破坏选举案。不过,笔者不仅关注事件本身的基本情况,还关注了当选无效的处置法律程序。贿选是法律事实,依法处置更值得我们关注。

 

下面,通过5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第一,问题人大代表是怎么来的?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同样的规定见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

 

由此可见,我们全国人民代表是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省一级的人民代表由地市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选举的主持机构是什么组织?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上述规定表明,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就是说省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转依靠的是省人大常委会。 

 

第三,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为何无法履职?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从报道中看出,由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2名,38名代表资格被终止,因此常委会已经无法依法作出决议。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因为组成人员不足导致无法召开常委会履行职责,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没有过。 

 

最终的处理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立一个筹备组解决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足而无法启动后续重选、改选、补选等问题。

 

第四,代表无效为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公告?

 

《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什么组织?我们再来看法律规定。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代表当选无效有无法律依据?这45个代表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以为,拉票贿选案的出现也可能与长期以来忽视选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有一定关系。选举就是拼关系、拼人脉、拼金钱的思想依然占据一定的市场。可喜的是,近年来对选举腐败案的严厉查处和打击,是正本清源、重塑良好政治生态的最重要举措。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法治对政治的巨大规制作用。

 

文末,用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精神作为结语。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路依然长,我们要继续努力!

 

后记:写这篇文章,实属偶然。这则消息的确激起了我对我国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若有不当或不正确之处,希望指出更正。同时,希冀本文能够引起更多人关注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2016年9月13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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