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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我国政府对于市场政策采取进一步的放权,这给与了企业极大的自主权,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一部分企业为了谋求生存,会采取各种方式提高自身的实力,而集中的方式是大多数经营者会选择的,但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竞争者集中是需要进行申报的,未经申报就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
经营者集中作为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其核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者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这就从主观上要求一个或几个企业有控制其他企业的意思;从行为上要求控制企业能够对被结合的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控制其主要经营活动;同时,还从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为是有计划的长期行为。
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定,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首先经营者合并,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其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第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经营者擅自集中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管理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否则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经营者在实施的违法集中行为,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违法表现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首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的决定做出前,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其次,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审查期间实施集中的行为;第三,不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行为;最后,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仍实施集中的行为。
对于上述不同的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时的惩处措施也将有着不同的标准,首先,对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这是阻止、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是上述的惩处措施主要用于经营者已经开始实施集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其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该措施的实施主要针对已经完成的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使其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具体制裁措施主要有: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而对于通过合同等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责令其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最后,还可以采取罚款的方式来进行惩治,使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个企业的经营者,都有责任和义务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定的席位。但是,在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首先要有法治的观念,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要在合法的方式下参与竞争,切不可为了谋取自身的发展,而无视市场规则和法治要求;作为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经营者集中若达到国务院制定的标准的时候,应该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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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及其法律规制
今年来,我国政府对于市场政策采取进一步的放权,这给与了企业极大的自主权,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一部分企业为了谋求生存,会采取各种方式提高自身的实力,而集中的方式是大多数经营者会选择的,但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竞争者集中是需要进行申报的,未经申报就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
经营者集中作为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其核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者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这就从主观上要求一个或几个企业有控制其他企业的意思;从行为上要求控制企业能够对被结合的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控制其主要经营活动;同时,还从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为是有计划的长期行为。
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定,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首先经营者合并,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其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第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经营者擅自集中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管理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否则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经营者在实施的违法集中行为,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违法表现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首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的决定做出前,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其次,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审查期间实施集中的行为;第三,不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行为;最后,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仍实施集中的行为。
对于上述不同的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时的惩处措施也将有着不同的标准,首先,对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这是阻止、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是上述的惩处措施主要用于经营者已经开始实施集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其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该措施的实施主要针对已经完成的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使其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具体制裁措施主要有: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而对于通过合同等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责令其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最后,还可以采取罚款的方式来进行惩治,使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个企业的经营者,都有责任和义务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定的席位。但是,在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首先要有法治的观念,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要在合法的方式下参与竞争,切不可为了谋取自身的发展,而无视市场规则和法治要求;作为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经营者集中若达到国务院制定的标准的时候,应该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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