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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以来,共有14家中小险企发布了增资计划,拟增资额达210亿元;另有4家险企发布了股权变更公告,个别公司的控股股东出现变化。股东出资则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的重要环节。法律允许股东自由选择出资方式,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险企密集发布增资计划
8月份以来,14家中小险企密集发布了拟增资公告,增资额较大的公司包括天安人寿、吉祥人寿、诚泰财险、中再寿险、中再财险、招商信诺等公司。9月6日,吉祥人寿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台发布增资扩股计划,“增资扩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14亿元,最终金额以投资者实际认缴的金额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8月30日,天安人寿公告表示,公司申请于2016年第三季度增加资本金50亿元。增资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5亿股增至145亿股,公司注册资本金将由95亿元增至145亿元。8月1日的公告显示,东吴人寿拟在原股份20亿股的基础上,新增股份20亿股;增资对象为公司股东;本轮以每股1.08元价格增资扩股;本轮增资扩股,股东的认缴款项应在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支付至公司指定验资账户。
诚泰财险也增发20亿股,其公告表示,为扩大公司资本实力,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同时也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公司股份数由现在的20亿股增加到40亿股,公司注册资本由现在的20亿元增加到40亿元。中再寿险、中再财险也公布了拟增资计划,中国再保险集团拟分别向中再寿险与中再财险各增资14.5亿元,2家子公司共增资29亿元。
引人注意的是,招商信诺发布了此前制定的连续增资计划,该公司8月4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台发布的公告显示,2014年11月20日,招商信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计划:2016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增加注册资本共13.5亿元,双方股东各出资6.75亿元。2018年双方再共同增加注册资本共20亿元,双方股东各出资10亿元。
对于增资的原因,不少公司提到了偿二代。比如,某公司表示,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保险机构资本金需求水平将更多取决于实际资产配置结构以及实际资产收益状况。增资为的是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关的要求,促进公司业务快速稳健发展。
中再寿险与中再财险亦均表示,“为积极应对偿二代实施对公司传统再保险业务发展带来的重大影响,同时满足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参与保险行业新兴平台、实施保险行业股权投资布局等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申请增资。”
增资多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
险企密集增资,一方面为满足偿二代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为应对流动性风险。此前险企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一些险企万能险现金流压力测试为负值。与上半年相比,8月份以来险企的增资速度明显加快。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20家险企实施增资,增资总金额达469亿元。而今年8月份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险企就密集增资210亿元,相当于上半年增资额近一半。
资金来源方面,上述14家险企中多数险企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个别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公积金转股。比如,某公司股东提到,“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记者查阅拟增资的14家险企的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个别险企的现金流压力测试为负值。如某险企提到,在压力情景1下,假设保费收入下降,退保支出上升,未来第三年度净现金流为负。自测压力情景1下,假设保费收入下降,退保支出上升,同时固定收益类资产损失,未来3个年度都会出现净现金流为负的情况,其中未来第一年和第二年度现金流缺口较小,未来第三年度资金缺口相对较大。与增资配套进行的是,一些寿险公司加强了对退保率的监控,并加强对退保客户的安抚及劝退工作,对于一些异常的保单进行主动回访,以尽可能地减少退保。同时,适时调整投资资产组合,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加强费用预算管理,使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搜狐财经)
股东出资的方式
8月份以来,14家中小险企密集发布了拟增资公告,而公司增资往往意味着股东出资。股东出资,就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1、货币出资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出资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4、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5、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股东出资的责任及救济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救济途径,公司可直接采取诉讼手段,对于不出资或者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相关的股东提起诉讼。股东不出资直接影响到了公司资本的充足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公司当然有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派生之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由监事来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的利益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提起诉讼,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不愿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责任股东提起股东派之诉。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出资是公司日后正常运营、开展业务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股东出资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也正是如此,公司及相关利益人应关注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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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密集发布增资计划,带您了解股东出资的方式及责任
8月份以来,共有14家中小险企发布了增资计划,拟增资额达210亿元;另有4家险企发布了股权变更公告,个别公司的控股股东出现变化。股东出资则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的重要环节。法律允许股东自由选择出资方式,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险企密集发布增资计划
8月份以来,14家中小险企密集发布了拟增资公告,增资额较大的公司包括天安人寿、吉祥人寿、诚泰财险、中再寿险、中再财险、招商信诺等公司。9月6日,吉祥人寿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台发布增资扩股计划,“增资扩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14亿元,最终金额以投资者实际认缴的金额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8月30日,天安人寿公告表示,公司申请于2016年第三季度增加资本金50亿元。增资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5亿股增至145亿股,公司注册资本金将由95亿元增至145亿元。8月1日的公告显示,东吴人寿拟在原股份20亿股的基础上,新增股份20亿股;增资对象为公司股东;本轮以每股1.08元价格增资扩股;本轮增资扩股,股东的认缴款项应在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支付至公司指定验资账户。
诚泰财险也增发20亿股,其公告表示,为扩大公司资本实力,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同时也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公司股份数由现在的20亿股增加到40亿股,公司注册资本由现在的20亿元增加到40亿元。中再寿险、中再财险也公布了拟增资计划,中国再保险集团拟分别向中再寿险与中再财险各增资14.5亿元,2家子公司共增资29亿元。
引人注意的是,招商信诺发布了此前制定的连续增资计划,该公司8月4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台发布的公告显示,2014年11月20日,招商信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计划:2016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增加注册资本共13.5亿元,双方股东各出资6.75亿元。2018年双方再共同增加注册资本共20亿元,双方股东各出资10亿元。
对于增资的原因,不少公司提到了偿二代。比如,某公司表示,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保险机构资本金需求水平将更多取决于实际资产配置结构以及实际资产收益状况。增资为的是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关的要求,促进公司业务快速稳健发展。
中再寿险与中再财险亦均表示,“为积极应对偿二代实施对公司传统再保险业务发展带来的重大影响,同时满足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参与保险行业新兴平台、实施保险行业股权投资布局等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申请增资。”
增资多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
险企密集增资,一方面为满足偿二代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为应对流动性风险。此前险企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一些险企万能险现金流压力测试为负值。与上半年相比,8月份以来险企的增资速度明显加快。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20家险企实施增资,增资总金额达469亿元。而今年8月份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险企就密集增资210亿元,相当于上半年增资额近一半。
资金来源方面,上述14家险企中多数险企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个别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公积金转股。比如,某公司股东提到,“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
记者查阅拟增资的14家险企的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个别险企的现金流压力测试为负值。如某险企提到,在压力情景1下,假设保费收入下降,退保支出上升,未来第三年度净现金流为负。自测压力情景1下,假设保费收入下降,退保支出上升,同时固定收益类资产损失,未来3个年度都会出现净现金流为负的情况,其中未来第一年和第二年度现金流缺口较小,未来第三年度资金缺口相对较大。与增资配套进行的是,一些寿险公司加强了对退保率的监控,并加强对退保客户的安抚及劝退工作,对于一些异常的保单进行主动回访,以尽可能地减少退保。同时,适时调整投资资产组合,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加强费用预算管理,使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搜狐财经)
股东出资的方式
8月份以来,14家中小险企密集发布了拟增资公告,而公司增资往往意味着股东出资。股东出资,就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1、货币出资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出资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4、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5、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股东出资的责任及救济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救济途径,公司可直接采取诉讼手段,对于不出资或者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相关的股东提起诉讼。股东不出资直接影响到了公司资本的充足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公司当然有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派生之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由监事来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的利益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提起诉讼,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不愿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责任股东提起股东派之诉。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出资是公司日后正常运营、开展业务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股东出资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也正是如此,公司及相关利益人应关注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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