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一纸“退案函”,岂能一手遮天?

中国经济网 2016-09-07 13:25:00
武汉:法院一纸“退案函”,岂能一手遮天?

日前从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获悉,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纸《退案函》,使得一桩涉案金额过亿元挪用资金案的开庭审理遭“搁浅”。法院向检方退案的理由是:“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院的突然退案,让公诉机关措手不及。由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又尚未办结,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收案后再无任何法律救济手段,只得立即当天放人,给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对管辖权的审查,本无可非议,但记者在武汉调查采访发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的退案过程却显得扑朔迷离。官网资料显示:“案号(2016)鄂0192刑初379号案件、立案时间:2016-08-09、结案时间:2016-08-12、状态:已经结案”。亿元资金挪用大案,居然三天结案,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采访。

 

公司上亿资金被挪用

 

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将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某涉嫌挪用公司1.015亿资金的案件,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卷退给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上亿元的挪用资金大案咋这样说退就退呢?”得知这一消息后,作为受害人的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凯森公司”)负责人一头雾水。公司员工对法院的退案之举更是倍感失望。“因为案件没开庭审判,我们企业的损失还没有追回,企业经营现在仍处于瘫痪状态,开工无望。”

 

这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资金挪用案,是如何案发和被武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还得从一起公司跨省收购股权说起。

 

2012年,山东青州恒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凯森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由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全部股权,成为青州恒发公司的唯一股东(法人股东)。按照约定,王某某又以个人名义入股武汉凯森公司,成为凯森公司股东,任副董事长职务。

 

由于王某某在分管经营青州恒发公司期间,违反财务制度,有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之嫌,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公司决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职务。一周后,王某某指使周某某、路某(青州恒发公司出纳)将青州恒发公司存在三家银行的全部钱款,转到了王某某控制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澳纳斯公司)银行账户。2012年12月8日后,王某某还指使周、路二人将青州恒发收入4454万银行承兑汇票转到澳纳斯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2月12日,王某某又指使周、路二人,将青州恒发公司存在兴业银行淄博支行账户存款3700万元资金转到澳纳斯公司银行账户。此后,王某某又将3700万元资金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犯罪行为发生时,王某某已被免掉了兼任的青州恒发公司总经理职务,当时唯一的身份是武汉凯森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与青州恒发公司无任何关系。”凯森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王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是在2015年2月8日发生的。

 

2015年,武汉凯森公司向山东公安机关举报了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事实。2015年3月13日,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以未发现王某某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后,武汉凯森公司又以王某某等涉嫌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向湖北公安机关实名举报。2015年5月,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将这一线索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7月8日、11日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王某某抓获。

 

归案后,王某某在给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的一份公开悔罪信中写到:“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我所采取的各种刑事强制措施,表示完全的认罪、悔罪,愿意接受一切法律上的应有惩罚”。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管辖问题一波三折

 

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经武汉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3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曾提出过该案管辖权的问题。之后,对于管辖问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又向武汉市检察院作过汇报,得到市检察院明确回复:“本案的犯罪结果地位于武汉,故武汉司法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2015年8月13日,我处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具有管辖权。”武汉市检察院提供答复材料指出,武汉市是危害结果发生地,受侵害的对象是武汉凯森公司。同时,王某某是凯森公司的工作人员(副董事长),其利用了担任武汉凯森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公经〔2003〕436号)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在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王某某利用担任武汉凯森公司的副董事长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武汉市公安局对本案有管辖权。”凯森公司负责人认为,王某某犯罪行为发生时,正是利用了这一时间段公司副董事长身份上的便利,将存于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挪用,武汉司法机关对所在辖区内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具有管辖权。青州恒发公司是武汉凯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体系由武汉凯森公司掌控,其人员工资由武汉凯森公司报支;U盾口令、密码均为双控,王某某第一时间实施犯罪的行为均发生在武汉,其行为表现为破坏凯森公司的U盾密码系统。

 

2016年8月5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但几天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以退案函的形式将该案退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无人审理的闹剧将如何收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6年8月12日上午,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提管辖异议。当天下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明确回应了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关于管辖区异议的申请,表示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当天制成退案的法律文书,抢在下班之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涉案过亿元的大案,公安机关跨省不远千里办案,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前前后后花了一年多时间。法院却在短短三天时间内就结案了事,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具体说明。”凯森公司负责人说,法院如此不负责任的退案,没有给受害人、公诉人、办案人留下申诉的机会。

 

武汉市公安局拥有管辖权,武汉法院有诉讼管辖权。那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将刑事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退回给检方,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为了求证真相,记者来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进行采访。记者多次拨打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及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电话,提出采访需求,均遭拒绝。

 

“我已作好您的采访要求记录,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现在具体承办人说明该案因不属本院管辖依法已退回检察院,不再重复解释,不接受采访。”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相关人员给记者回复了这样的信息。

 

目前,凯森公司已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的《退案函》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武汉市公安局退回案卷,要求其补充相关管辖证据。而武汉市公安局则对检察机关退卷行为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突然退案了事,这与当前依法平等保护非公企业的主旋律公然唱反调。如此胆大,背后到底有何玄机?我们迫切希望武汉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强力介入,彻查法院背后的交易。”凯森公司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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