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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国税总局出台重磅文件规范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限售股解禁转让征税问题。
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简称“53号公告”),首次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该如何认定买入价。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3号公告的最大意义是从国税总局层面明确了限售股解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买入价。以前征收营业税时只有分散的地方性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全国性征则,而地方执行处于‘灰色地带’,有的收、有的不收、有的选择性征收。”
王骏强调:“虽然表面上看营改增之后税率从5%变为6%,但由于6%的增值税要放到‘销项-进项’的整体链条去考虑,所以不能简单判断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总体来说,53号公告对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还是尽量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
限售股转让税收规范“升格”
53号公告显示,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业内人士表示:“这份公告正式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6%的增值税率征税,并对限售股的买入价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说,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税务专家告诉上证报记者:“此前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时,是按股票卖出与买入差价的5%征收,适用于除个人以外的所有单位,包括基金公司和私募机构等。但是,由于该项征收工作是由地方税务局主导,并没有全国统一口径,因而较易规避。按照转让方所在地征收的原则,有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会选择迁址避税。而此次53号公告是将限售股转让征税由分散的地方性规则集中为中央层面的统一规范,税收统一性的意义重大。”
解禁前送转股买入价不再为“零”
记者了解到,此前对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持明确征收态度的省市只有十余个。其中,广西、福建、浙江、厦门、天津、海南等省市公告明确了缴纳股票转让营业税的买入价等相关问题。
那么,原先营业税的买入价与53号公告里规定的增值税买入价是否存在差异?“营业税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征则,从我们接触的情况来看,两个买入价大体是一样的。地方征收营业税时,对于原始股、限售股的买入价也是以IPO的发行价为准,与53号公告的逻辑一致。”王骏表示。
不过,王骏特别提到,“53号公告强调,解禁期前(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股和转股,都是按照对应的原股买入价一样的原则处理,而在过去征收营业税的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是把上述送转股都当作零对价、零成本计算。在这一细节上,53号公告更有利于纳税人的利益。”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送转股后股价需除权,股价随之降低,而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买入价是固定的,所以可能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转之后卖出解禁的限售股,从而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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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整肃“灰色地带”,规范限售股转让税收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国税总局出台重磅文件规范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限售股解禁转让征税问题。
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简称“53号公告”),首次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该如何认定买入价。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3号公告的最大意义是从国税总局层面明确了限售股解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买入价。以前征收营业税时只有分散的地方性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全国性征则,而地方执行处于‘灰色地带’,有的收、有的不收、有的选择性征收。”
王骏强调:“虽然表面上看营改增之后税率从5%变为6%,但由于6%的增值税要放到‘销项-进项’的整体链条去考虑,所以不能简单判断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总体来说,53号公告对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还是尽量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
限售股转让税收规范“升格”
53号公告显示,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业内人士表示:“这份公告正式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6%的增值税率征税,并对限售股的买入价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说,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税务专家告诉上证报记者:“此前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时,是按股票卖出与买入差价的5%征收,适用于除个人以外的所有单位,包括基金公司和私募机构等。但是,由于该项征收工作是由地方税务局主导,并没有全国统一口径,因而较易规避。按照转让方所在地征收的原则,有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会选择迁址避税。而此次53号公告是将限售股转让征税由分散的地方性规则集中为中央层面的统一规范,税收统一性的意义重大。”
解禁前送转股买入价不再为“零”
记者了解到,此前对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持明确征收态度的省市只有十余个。其中,广西、福建、浙江、厦门、天津、海南等省市公告明确了缴纳股票转让营业税的买入价等相关问题。
那么,原先营业税的买入价与53号公告里规定的增值税买入价是否存在差异?“营业税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征则,从我们接触的情况来看,两个买入价大体是一样的。地方征收营业税时,对于原始股、限售股的买入价也是以IPO的发行价为准,与53号公告的逻辑一致。”王骏表示。
不过,王骏特别提到,“53号公告强调,解禁期前(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股和转股,都是按照对应的原股买入价一样的原则处理,而在过去征收营业税的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是把上述送转股都当作零对价、零成本计算。在这一细节上,53号公告更有利于纳税人的利益。”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送转股后股价需除权,股价随之降低,而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买入价是固定的,所以可能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转之后卖出解禁的限售股,从而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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