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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债务人企业走出困境,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就是随之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
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公司方具有重整的资格或权利。从目前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即并非所有公司均具有重整资格,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立法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重整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克服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拯救困难企业于破产解体的边缘,并使之能够清理债务、整顿企业,促成企业的重建再生,以避免由于大型公司的破产倒闭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
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然而,尽管公司重整有望使濒临破产的公司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以满足。但是,重整制度毕竟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调整及债务公司内部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得以实现的;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的劣后以及重整失败的风险等无不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既然重整制度所着眼的并非作为个体的债务人,而是整体的社会利益,那么当某种对象的破产不致较多地影响一般社会利益时,立法者便不宜作出赋予其重整资格的选择。当然,鉴于目前我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这一特殊国情,对于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特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不可以考虑适用公司重整制度,但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除了对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重整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国立法还规定了重整公司所须具备的前提和条件。
公司重整的程序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为三步,分别是: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过程如下:
1、重整申请的审查。(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此外,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当公司财务遇到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重整制度有利于公司的振兴复苏,同时,该制度对于规范破产程序、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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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及重整程序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债务人企业走出困境,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就是随之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
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公司方具有重整的资格或权利。从目前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即并非所有公司均具有重整资格,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立法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重整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克服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拯救困难企业于破产解体的边缘,并使之能够清理债务、整顿企业,促成企业的重建再生,以避免由于大型公司的破产倒闭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
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然而,尽管公司重整有望使濒临破产的公司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以满足。但是,重整制度毕竟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调整及债务公司内部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得以实现的;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的劣后以及重整失败的风险等无不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既然重整制度所着眼的并非作为个体的债务人,而是整体的社会利益,那么当某种对象的破产不致较多地影响一般社会利益时,立法者便不宜作出赋予其重整资格的选择。当然,鉴于目前我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这一特殊国情,对于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特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不可以考虑适用公司重整制度,但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除了对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重整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国立法还规定了重整公司所须具备的前提和条件。
公司重整的程序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为三步,分别是: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过程如下:
1、重整申请的审查。(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此外,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当公司财务遇到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重整制度有利于公司的振兴复苏,同时,该制度对于规范破产程序、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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