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助理怀孕期降为清洁工,法律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张琦 2016-09-01 09:07:00
园长助理怀孕期降为清洁工,法律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随着社会思想的进步,逐渐打破了我国传统歧视女工的观念;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女性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女性生理结构的差别,在面对一些工作的时候仍然处在不利的地位,现实中,她们遇到的不公正待遇要远远大于男性,因此,对于女职工的保护从未停止。

 

园长助理怀孕期降为清洁工 园方:调岗前不知

 

8月26日,网友“亮13689”在自贡一论坛发帖,称其从事幼儿教育多年,任金豆子幼儿园园长助理,“园长得知我怀孕后,感觉我不能再为她带来经济利益,开始百般刁难,让我做清洁工,负责园内卫生,冲洗厕所……”该网帖一出,引发各方关注和网友热议。

 

此事孰真孰假?8月30日,记者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上了本名李某的网友“亮13689”。现年33岁、怀孕3个多月的她说,8月20日,幼儿园方面与她谈话,称她在职期间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不到位,教育质量跟不上,所以要调离园长助理岗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打扫卫生、冲洗厕所)。“明知我怀孕了,还让我做清洁工,真的很过分。”李某说,目前她已递交了辞职报告,在家休养。

 

网友发帖:因为怀孕被调整为清洁工

 

7月15日,李某收到了一份《员工岗位工作调整通知书》。通知书上说:“李某在任职园长助理期间,产生了严重的失职行为,管理安全不到位,教育质量跟不上,数次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幼儿园工作的正常开展,故撤销李某园长助理职务,新任工作岗位待定。”

 

李某说,今年7月,由于时处暑期,她被安排带了一个班,“7月初,我查出怀孕,并且将情况告诉了园长彭某。”8月20日,幼儿园的两个股东和园长彭某和她坐在一起进行谈话,并出具了一份《详谈记录》。“谈话记录中提到让我做清洁工,从园长助理一下子降到清洁工,降了几个档次。而且明知我怀孕了还让我做清洁工,真的很过分。”李某说。

 

园方说法: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降职

 

记者在这份《详谈记录》上看到:因幼儿园股东会对彭园长与李某园长助理管理团队在职期间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了严重管理失职行为;鉴于上述情况,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以上两人承担相关责任,于2016年7月15日通知以上两位同志于通知当日起不再担任现有职务,调离现岗位,工作另行安排。同时,李某于8月20日上午通知园方本人已怀孕,并提供了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园方对李某工作安排为清洁工作,出于对妇女的保护,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接受园方监督。以上处理决定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由园方补齐李某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园长解释:20日谈话前不知她已怀孕

 

8月30日,记者在金豆子幼儿园园长办公室里见到了彭某。她称自己现在已不是园长,之所以还在这里,是为了配合新园长做好交接工作。彭某说,之前李某没跟她说过已经怀孕的事,“对她园长助理这个岗位调整的时间是7月15日,时间在8月20日谈话之前,因此不存在她怀孕了才调整岗位的说法。”

 

据记者了解,引发此次纷争的《详谈记录》中提及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幼儿园去年8月发生的一件事:一名教师用胶带封住一名小男孩的嘴巴,该老师随后被开除。李某说,这事与她没有关系,事发后她还帮助幼儿园做了平息事态的工作。“如果我在这件事上存在过失,肯定逃脱不了责任。可是为什么当时不说,而要在我怀孕的时候才把这个事情摆出来?”(华西都市报)

 

法律上赋予了女工什么样的特殊保护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对于女性的特殊时期,在工作中是需要特别保护的。而所谓特殊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即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首先是对于女职工的经期保护,主要是指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六十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还做出了补充的内容: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此做出了说明:女职工在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其次,对于孕期保护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是指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各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同时,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三,女职工的产期保护主要涉及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对此做出了说明,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说明,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我国的法律还对于女职工哺乳期进行有效的保护,主要是指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对此做出了解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应如何维护好所享有的权利

 

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了解到女性在工作中享有的一些特殊的权利,作为女员工不仅要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尤其当面对企业的剥夺时,更应该如何维护并且敢于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利与法律赋予的休息权利;可是由于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的影响,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如何进行维护;因此,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才是关键。

 

首先,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双方应该妥善处理问题,最终达成一致。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受到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直接的、最具有强制效力的方式,如果选择诉讼解决,就需要当事人搜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使得自己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社会在进步,法治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的劳动权利都应该得到切实的维护,作为女职工自己来说,应该敢于与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这就要求不仅仅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而且更应该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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