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建议引导利率下调破题融资难,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关肃 2016-08-30 09:17:00
发改委建议引导利率下调破题融资难,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融资成本高一直是让我国中小企业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发改委建议引导利率下行,政策可以在这方面着力。融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客观现象之一,而且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如果因为融资问题导致陷入泥潭,翻身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了解中小企业融资时的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保障。

 

发改委建议引导利率下调破题融资难

 

融资成本高一直是让我国中小企业最头痛的问题之一,为此,国家发改委官网刊发《多管齐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文,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室副研究员曹玉瑾在文中指出,要解决融资成本高的难题,我国还有多项措施需要跟进,引导利率下行就是其中一招,且下行的空间目前依然很大,政策可以在这方面着力。

 

曹玉瑾表示,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仍然偏高。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债券市场融资,均比美国、欧洲等国家高出5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而市场利率是市场资金借贷成本的真实反映,如果利率过高,中小企业借贷后,需要负担的利息就会很多,导致企业成本变高,在降低利率后,企业需要负担的利息支出变少,从而可以达到减轻企业成本负担的作用。

 

不过,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赵锡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企业的融资成本由利率、手续费、担保费等构成,利率只是其中一部分,如果单纯降低利率,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待观察,且目前国家发改委只是提出建议,实际上,我国许多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运营,如果吸收资金的能力本身较弱,不一定愿意遵从建议,要让银行降利率,还需要央行进行法规政策上的调整。

 

事实上,国务院于本月已经发布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其中就提出了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六大举措。国务院指出,我国当前的一般存款准备金率为16.5%,无论是与历史水平相比,还是与其他主要国家相比,均处于较高水平,存款基准利率距离零利率陷阱也还有一定距离,为此,要继续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合理宽松的货币环境,有助于引导市场利率进一步下行。

 

然而赵锡军也直言,近期,我国为企业降成本的措施频频出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相比此前已经减小很多,融资成本也有所降低,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减,许多企业面临“投资什么都不赚钱”的境况。一方面,有的中小企业不愿再贷款投资,或贷款后不投资实体经济,反而做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银行眼见部分企业的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或前景预期较弱,放贷的积极性也会降低,“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单纯的下调利率,而不出台配套措施,作用到底有多大,还很难说”。

 

对于上述问题,曹玉瑾日前表示,未来确实还要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通过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提升银行信贷审批效率。此外,对科技类的双创企业还要有效增加资金供给,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新浪财经)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新闻中提到,融资成本高一直是让我国中小企业最头痛的问题之一,且是我国经济活动中备受瞩目的现实问题,虽然政策的调整对该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但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融资时不得不满足一些苛刻的条件。所以,中小企业防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这些法律风险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类:

 

1、企业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一是互保法律风险。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二是受迫保证法律风险。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2、企业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此外,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3、其他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的法律风险。典当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我国关于典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规定不一。这使得中小企业典当融资不仅存在操作性法律风险,还存在法律本身的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如果非法集资,就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融资过程中最易犯的。银行贷款融资中,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融资过程中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从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等。

 

对于风险防范,首先,向特定对象融资风险小。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故企业尽量向企业内部及其亲友融资,而不向社会大肆公开宣传,法律风险会降低很多。向银行贷款,应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贷款,选好合适抵(质)押物。如企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以及用于抵(质)押的物价值远远低于贷款,企业就会被认定非法占有贷款。对此,安排法务人员对融资所需材料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与分析,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其次,融资资金要用在生产经营上。除在融资过程中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贷款用途等做法外,最重要的规避法律风险途径是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融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贷款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企业职工或其亲友等,那么最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如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后果不特别严重,就不会按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规避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企业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时,管理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如向资金出借人说明与协商,或先偿还部分本息,以表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目的,但一旦采用消极方式如逃跑、隐匿资金等,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企业融资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虽然中小融资法律风险产生的背景和环境比较复杂,但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在律师和企业法务的合作下,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可以被有效控制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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