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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应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调解书等十种符合规定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说,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支付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印象、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这十种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此外,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公开范围,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以完整展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貌,实现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情与监督。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
规定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同时,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愿意公开自己裁判文书的情况,此次规定完善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三类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应当删除包括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等六类有关信息。
同时,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信息。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则要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要保留名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若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则要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等。
刘学文说,规定通过上述三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秩序、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的同时,满足了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需求。
据了解,此次规定和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相比,最大的进步在于其针对近年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中的主要问题,即个别地方法院存在裁判文书公开选择性上网的问题,作出了强化全面公开原则的坚持和落实。《规定》第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将全面公开原则纳入条文,从制度上确保“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
同时,规定对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人民法院应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并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据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通到今年8月16日,已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访问量突破20亿,日均访问量达909万人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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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 一审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应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调解书等十种符合规定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说,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支付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印象、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这十种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此外,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公开范围,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以完整展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貌,实现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情与监督。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
规定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同时,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愿意公开自己裁判文书的情况,此次规定完善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三类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应当删除包括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等六类有关信息。
同时,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信息。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则要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要保留名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若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则要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等。
刘学文说,规定通过上述三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秩序、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的同时,满足了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需求。
据了解,此次规定和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相比,最大的进步在于其针对近年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中的主要问题,即个别地方法院存在裁判文书公开选择性上网的问题,作出了强化全面公开原则的坚持和落实。《规定》第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将全面公开原则纳入条文,从制度上确保“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
同时,规定对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人民法院应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并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据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通到今年8月16日,已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访问量突破20亿,日均访问量达909万人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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