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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关注已久的网贷平台监管办法宣告落地。昨日,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是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
《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要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网贷平台被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新增设一条:“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在监管主体上,《暂行办法》明确了“双负责制”的监管安排。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据监管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办法表示,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
■相关新闻
查询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存在困难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个自然人单个平台借款不得超过20万”等借款余额上限的要求。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网贷行业属于小额金融的定位,“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此条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风险分散,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同时有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以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是个难题。”尹振涛认为,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
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尹振涛称,新增的“禁止债权转让”的细则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在监管主体上,《暂行办法》明确银监系统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赋予地方金融办,但由于金融办能力、精力和实力等问题的限制,使得监管很难做实。”尹振涛认为,新规让监管工作不再落空。
网贷平台十三种行为将被禁止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等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影响1
新规是否会影响普通人借款?
84%的借款人单平台借款额不超过10万元
融360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单月单个平台借款金额介于0-10万的借款人最多,占比高达84.28%;其次为10-100万之间,借款人数占比高达13.53%;100-1000万与1000万以上的借款人数占比分别为2.01%和0.18%。
另据网贷之家数据,今年1到7月,人均借款金额分别约为17.44万、17.41万、17.72万、17.92万、15.33万、15.25万、15.86万元。
从额度上限看,新规对小额借贷者影响不大。但《暂行办法》对借款人增加了两项义务:一是,借款人需要提供在所有网贷平台未偿还借款信息;二是,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这两条规定均是为了避免和约束出现借款人欺诈虚假贷款等恶意行为。”尹振涛表示。
影响2
新规对网贷平台将有什么影响?
部分大额贷款平台有可能淘汰出局
“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这对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较大,而对那些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的平台,影响会更大。
“那些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认为,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超过规定的额度上限,这些业务就面临着调整。
黄海旻认为,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
新联在线首席运营官陈智诚则认为,新规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受限,这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收窄。“陈智诚认为,中小企业少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供需关系的改变将会使融资成本上升。
影响3
整个网贷行业将受到何种冲击?
目前不符合新规的资产或达几千亿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落地将会产生一定性的行业恐慌。
“暂行办法提供12月整改期,在12月以内P2P平台需要完成自身业务的整改和转型。”陈智诚认为,新的监管细则出现了一刀切的限制,逼迫平台必须转型。
对于监管层“限期整改”的做法,神仙有财CEO惠轶认为,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而这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监管层本身将网贷行业定位为小额分散,不希望与传统金融进行正面竞争,要维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平台做不下去了,就会主动或被动退出这个行业,未来只剩余一些规范平台。
陈智诚认为,细则将是对消费金融行业的鼓励,但同时限制了其他类型存量资产的发展,“新规对债权转让、借款人金额等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限制了资产端的发展方向,同时对大数据等科技的应用支持,也是对消费金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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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明确个人最高借款上限100万
业内关注已久的网贷平台监管办法宣告落地。昨日,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是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
《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要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网贷平台被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新增设一条:“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在监管主体上,《暂行办法》明确了“双负责制”的监管安排。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据监管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办法表示,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
■相关新闻
查询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存在困难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个自然人单个平台借款不得超过20万”等借款余额上限的要求。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网贷行业属于小额金融的定位,“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此条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风险分散,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同时有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以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是个难题。”尹振涛认为,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
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尹振涛称,新增的“禁止债权转让”的细则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在监管主体上,《暂行办法》明确银监系统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赋予地方金融办,但由于金融办能力、精力和实力等问题的限制,使得监管很难做实。”尹振涛认为,新规让监管工作不再落空。
网贷平台十三种行为将被禁止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等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影响1
新规是否会影响普通人借款?
84%的借款人单平台借款额不超过10万元
融360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单月单个平台借款金额介于0-10万的借款人最多,占比高达84.28%;其次为10-100万之间,借款人数占比高达13.53%;100-1000万与1000万以上的借款人数占比分别为2.01%和0.18%。
另据网贷之家数据,今年1到7月,人均借款金额分别约为17.44万、17.41万、17.72万、17.92万、15.33万、15.25万、15.86万元。
从额度上限看,新规对小额借贷者影响不大。但《暂行办法》对借款人增加了两项义务:一是,借款人需要提供在所有网贷平台未偿还借款信息;二是,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这两条规定均是为了避免和约束出现借款人欺诈虚假贷款等恶意行为。”尹振涛表示。
影响2
新规对网贷平台将有什么影响?
部分大额贷款平台有可能淘汰出局
“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这对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较大,而对那些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的平台,影响会更大。
“那些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认为,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超过规定的额度上限,这些业务就面临着调整。
黄海旻认为,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
新联在线首席运营官陈智诚则认为,新规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受限,这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收窄。“陈智诚认为,中小企业少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供需关系的改变将会使融资成本上升。
影响3
整个网贷行业将受到何种冲击?
目前不符合新规的资产或达几千亿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落地将会产生一定性的行业恐慌。
“暂行办法提供12月整改期,在12月以内P2P平台需要完成自身业务的整改和转型。”陈智诚认为,新的监管细则出现了一刀切的限制,逼迫平台必须转型。
对于监管层“限期整改”的做法,神仙有财CEO惠轶认为,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而这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监管层本身将网贷行业定位为小额分散,不希望与传统金融进行正面竞争,要维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平台做不下去了,就会主动或被动退出这个行业,未来只剩余一些规范平台。
陈智诚认为,细则将是对消费金融行业的鼓励,但同时限制了其他类型存量资产的发展,“新规对债权转让、借款人金额等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限制了资产端的发展方向,同时对大数据等科技的应用支持,也是对消费金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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