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认定以及设计使用规则

郑鹏欣 2016-08-25 09:07:00
商标的认定以及设计使用规则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支柱而存在,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以及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特殊要素组合,并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商标,而法律对于商标的构成有着明确的标准。

 

商标的认定标准

 

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独有的商标,商标是作为企业的象征而存在,而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商标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并非商标的设置以及商标的命名都是任意的,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的设置,我国的《商标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首先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主要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其次,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我国的商标法中规定了,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第三,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在商标上称为立体商标,它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第四,我国的商标法对于颜色组合也可单独成为商标,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上述四种情况,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而进行整理,而一个企业的商标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设计。

 

商标设计使用的规范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以及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之间的发展方向,国家对于商标的设计同时还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规定了一些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来进行使用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时还规定,对于部分商标,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随着国际化的发展,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商标法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禁止使用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随着国家对于公司设立的标准进一步放低,越来越多的商标流入市场,而作为公司,在进行本公司的商标设计的时候,要严格依据商标法进行设计,不得做出违背法律的行为,而商标也会伴随着公司的壮大不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同时,经过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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