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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网站“回复选登”陆续推出针对普遍性问题的官方解答,不但是对反腐败热点问题的回应,也使党规有了权威性的解释,旨在大家对党规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形成共识,接受党纪党规,形成自我约束。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发布消息,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成员、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浩文被开除党籍,其违纪原因之一是“对抗组织审查”。
《法制日报》记者逐一统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的信息发现,2015年,共有43名党员领导干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2016年以来,截至8月18日,已有83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通报对抗组织审查,超过去年总和。
那么,纪律检查机关是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呢?
对此疑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用“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所举的例子,是某市原市委书记肖某。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回复选登”栏目一共发布了13次信息,向网友解答了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条款的适用疑问。
执纪案例对应党规条文与现实
“回复选登”栏目通报称,2016年1月,某市原市委书记肖某因收受他人房产被组织调查。
在此之后,肖某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除此之外,肖某还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
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
该期“回复选登”的主体,是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钟纪晟。
钟纪晟给出的分析意见是,肖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甚至伪造证据,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钟纪晟发现,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
接下来,钟纪晟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如何区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权利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在13次“回复选登”中,共有3次是“以案释法”,回答了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
对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刘金程的理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之后,增加了许多新内容,针对新增规定如何理解以及具体适用时的尺度把握,迫切需要具体操作方案。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分析认为,通过案例解释党规,加深了大家对党规的直观理解。
“也说明党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强化。”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刘金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案例的方式解释党规条款,可以很快对应现实情景,知道某一条款对应的是哪一类违纪行为,既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自己,也便于纪检机关适用于执纪。
刘金程认为,再者,中纪委通过官网公布带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对潜在违纪者进行警示。
使党规有权威性解释形成共识
中纪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开设“回复选登”专栏是为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答和展示广大网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廉政留言板”提出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
例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后,网友“船长”问道: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
今年8月15日,中央纪委研究室答复称: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该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
网友“那都不是事儿”也问,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今年8月8日,中央纪委研究室答复称,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因此,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在今年以来的13次“回复选登”中,总计回复了10名网友的问题(6次直接点出网友网名,4次没有点出网友网名)。
中纪委直接回复网友提问,与网友互动,在宋伟看来,充分反映了党规制度执行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回应网友关切,提高制度的宣传效果和执行效果。
记者根据“回复选登”内容分析发现,在13次“回复选登”中,有4次是解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条款,有7次是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比如,有网友问,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中央纪委法规室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回复中表示。
“回复选登”如此解释党规的意义何在呢?
宋伟认为,这是解释党规党纪的创新之举,更加容易引起大家的注意力,对于落实党规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刘金程分析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7月8日开始实施,“回复选登”栏目通过回答网友疑问,使得党规的条文更加具体化,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理解。
在刘金程看来,“回复选登”陆续推出针对普遍性问题的官方解答,不但是对反腐败热点问题的回应,也使党规有了权威性的解释,旨在大家对党规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形成共识,接受党纪党规,形成自我约束。
“通过不敢腐、不能腐机制建设,最终实现外在的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发自内心不想腐败。”刘金程这样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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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13次向网友解释如何适用党规:明确执行尺度
中纪委网站“回复选登”陆续推出针对普遍性问题的官方解答,不但是对反腐败热点问题的回应,也使党规有了权威性的解释,旨在大家对党规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形成共识,接受党纪党规,形成自我约束。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发布消息,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成员、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浩文被开除党籍,其违纪原因之一是“对抗组织审查”。
《法制日报》记者逐一统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的信息发现,2015年,共有43名党员领导干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2016年以来,截至8月18日,已有83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通报对抗组织审查,超过去年总和。
那么,纪律检查机关是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呢?
对此疑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用“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所举的例子,是某市原市委书记肖某。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回复选登”栏目一共发布了13次信息,向网友解答了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条款的适用疑问。
执纪案例对应党规条文与现实
“回复选登”栏目通报称,2016年1月,某市原市委书记肖某因收受他人房产被组织调查。
在此之后,肖某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除此之外,肖某还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
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
该期“回复选登”的主体,是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钟纪晟。
钟纪晟给出的分析意见是,肖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甚至伪造证据,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钟纪晟发现,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
接下来,钟纪晟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如何区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权利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在13次“回复选登”中,共有3次是“以案释法”,回答了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
对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刘金程的理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之后,增加了许多新内容,针对新增规定如何理解以及具体适用时的尺度把握,迫切需要具体操作方案。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分析认为,通过案例解释党规,加深了大家对党规的直观理解。
“也说明党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强化。”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刘金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案例的方式解释党规条款,可以很快对应现实情景,知道某一条款对应的是哪一类违纪行为,既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自己,也便于纪检机关适用于执纪。
刘金程认为,再者,中纪委通过官网公布带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对潜在违纪者进行警示。
使党规有权威性解释形成共识
中纪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开设“回复选登”专栏是为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答和展示广大网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廉政留言板”提出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
例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后,网友“船长”问道: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
今年8月15日,中央纪委研究室答复称: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该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
网友“那都不是事儿”也问,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今年8月8日,中央纪委研究室答复称,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因此,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在今年以来的13次“回复选登”中,总计回复了10名网友的问题(6次直接点出网友网名,4次没有点出网友网名)。
中纪委直接回复网友提问,与网友互动,在宋伟看来,充分反映了党规制度执行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回应网友关切,提高制度的宣传效果和执行效果。
记者根据“回复选登”内容分析发现,在13次“回复选登”中,有4次是解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条款,有7次是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比如,有网友问,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中央纪委法规室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回复中表示。
“回复选登”如此解释党规的意义何在呢?
宋伟认为,这是解释党规党纪的创新之举,更加容易引起大家的注意力,对于落实党规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刘金程分析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7月8日开始实施,“回复选登”栏目通过回答网友疑问,使得党规的条文更加具体化,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理解。
在刘金程看来,“回复选登”陆续推出针对普遍性问题的官方解答,不但是对反腐败热点问题的回应,也使党规有了权威性的解释,旨在大家对党规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形成共识,接受党纪党规,形成自我约束。
“通过不敢腐、不能腐机制建设,最终实现外在的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发自内心不想腐败。”刘金程这样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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