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夏利拟出售15%股权,带您了解股权转让的形式及限制

朱煜 2016-08-23 09:24:00
一汽夏利拟出售15%股权,带您了解股权转让的形式及限制

日前一汽夏利公告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15%的股权。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内容,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很多种,同时,法律也对股权转让行为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一汽夏利拟出售一汽丰田15%股权,控股股东接盘

 

日前,一汽夏利公告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TFTM)15%的股权,预计获得约25亿元的资金并增加当期损益,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将于8月22日起停牌。

 

分析人士指出,一汽夏利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有助于公司扭转亏损局面。此前,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相继发布公告,包括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内的6名高管宣布辞去上市公司的相应职位。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的人事调整,或许意味着双方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得到加速。

 

出售资产“输血”

 

从公告内容来看,本次一汽夏利出售资产主要是为了改善公司业绩,同时支持公司整车业务发展。

 

一汽夏利表示,近年来,由于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步伐没有跟上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变化,公司主要产品所处的经济型轿车市场区间持续萎缩,产销规模大幅下降,经营也出现了亏损。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升级工作。2014年末,推出了新开发的骏派D60产品,产品质量、价格区间、品牌形象均有较大的提升。本月内,公司还将投产全新开发的骏派A70轿车。公司正在开发和生产准备的还有SUV、三厢轿车、旅行车、电动车等新的车型,预计将在2018年基本完成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工作,从而极大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汽夏利指出,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准备,其投入均集中在近两年的时间内,由于公司当前产销规模和经营困难的原因,为筹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集中力量支撑自主整车的发展,保证“十三五”规划的新产品的按时落地,尽快扭转经营被动的局面,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15%的股权,预计获得约25亿元的资金并增加当期损益。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TFTM15%股权。

 

一汽夏利2016年中期业绩预告显示,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亏损规模达4.75亿元-5.75亿元。业绩大幅亏损主要是由于公司产品所处的细分市场连续多年下滑,公司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步伐没有跟上市场需求快速变化的要求,产销规模受到了较大影响。

 

多位高管密集辞职

 

其实,两个月前的一份公告已引起市场对一汽系的关注。今年6月,一汽轿车发布公告称,一汽股份原计划5年内解决其与子公司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同业竞争的承诺无法履行,将再延期3年。这则公告意味着一汽集团整体上市至少还要推迟三年,这在资本市场上引发轩然大波。在随后的股东大会上,这一提案遭到了中小股东压倒性的否决。

 

8月11日晚,一汽轿车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董事长许宪平、董事滕铁骑、监事会主席汪玉春、监事杨延晨和职工监事王立君的书面辞职报告,许宪平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在选举新的董事长前,由副董事长秦焕明代行董事长职权。同日晚,一汽夏利也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许宪平、董事金毅和监事会主席杨延晨辞职。

 

公告内容显示,一汽系两家上市公司多位高管的辞职原因各有不同。但不少投资者认为,高层大规模变动或许是为了推动未来重组速度。受高管辞职消息影响,该公告次日,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股价上涨幅度均超过了4%。(新华网)

 

股权转让的形式

 

新闻中,一汽夏利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15%的股权。在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主要有五类,分别是: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以及其他分类。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股权转让制度则是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虽然股权转让遵循自由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管理者也应注意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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