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发展——网络传播与未成年人售卖吸食的新形式

中国法学网 2016-08-19 09:32:00
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发展——网络传播与未成年人售卖吸食的新形式

【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早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围绕着毒品,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完善的非法市场。6月26日作为国际禁毒日,意义在于显示世界人民对毒品犯罪的深恶痛绝,在为数不多的国际犯罪合作中最为默契的除了反恐就是禁毒。毒品的危害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扩大,毒品的衍生出不同的种类,不易分辨便于吸食,贩毒分子和吸食毒品者的年龄层逐渐降低。将刑法的适用与刑事政策的需求联系起来,从预防犯罪犯罪出发,是刑法面对毒品犯罪应有的态度。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新型毒品对社会危害及可能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关注对新型毒品的规制,尤其需要关注青少年新型毒品的滥用问题。

 

一、严峻的国际形势与国际禁毒日

 

“毒品不仅能使人形成瘾癖,而且足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接触毒品的人,可能吸食、注射毒品,其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危险性很大。”[i]全球毒品滥用的情况日趋严重,根据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的报告,全球在15岁到64岁年龄段大概有2,5亿人在2014年至少吸食过一次毒品,这其中大概有1200万人患有艾滋病。[ii]英国毒品吸食率达 34%, 即全国34%的人在一生中有过毒品吸食经历, 其中青少年占11%, 居全欧洲第三位。[iii]根据相关机构的调查研究发现, 越小吸毒越不容易戒断。近年来,人们深切感受到,正常生活所面临的侵扰并非只来自国家的暴力,那些来自非国家的力量,例如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大型的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毒品犯罪等,也能给个人生活带来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冲击。[iv]种种数据和迹象都表明了新时期严峻的国际禁毒形势。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国家为什么不允许毒品泛滥?显然是因为毒品危害公众的健康。”[v]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与会代表一致同意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由于国际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形势日益恶化,为增强联合国在国际麻醉品管制领域的中心作用,提高效率,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联合国原负责麻醉品工作的3个机构(联合国麻醉品司、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和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麻醉品管制机构,并于1991年1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79号决议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简称“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 -- ODCCP),禁毒署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毒品犯罪的特征

 

1950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举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很快被禁绝,我国被世界誉为“无毒国”。[vi]但是,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出现毒品犯罪并开始呈现上升趋势。而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毒品销售和中转地。

 

第一,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持续增长,案件数从2007年的38500件增至2014年的106803件,判处犯罪分子人数从2007年的43360人增至2014年的109692人。其中,这两项数字在去年都首次突破10万件(人)。今年1至5月,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0123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8346人,分别同比增长32.70%和19.54%。[vii]

 

第二,在地域分布上,中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高发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特征,遍及全国各省份,但案件多发地域相对集中于华南、西南和东部省份,如广东、云南、贵州、湖南、辽宁等地。

 

第三,走私、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加剧,且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也呈上升趋势。走私的模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样,从身体藏毒到充电宝藏毒等等模式多样。与此同时。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问题逐步成为问题并日益严重。近年,我国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专门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体系,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查处力度。但根据《中国禁毒报告》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泛滥趋势并没用根本得到根本遏制。近年虽然司法机关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数量没有出现明显趋升,但被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仍然增长明显。另外,我国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流向境外,也引起了国家社会和其他“流入国”的关注和不满。

 

第四,受近年来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销售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以奶茶,跳跳糖,咖啡,茶水等包装形式的毒品,吸食者尤其是青少年不易觉察,从而导致成瘾。高档会所与KTV等娱乐场所也成为了吸食毒品的重要场所,成为毒品传播的新的路径。

 

第五,传统毒品犯罪稳中有降,新类型毒品犯罪增长趋势明显。是毒品引发的危害不断增大。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尤其是网络逐步成为了销售毒品的新型途径。

 

三、孙静贩卖毒品案[viii] 解读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和组织他人吸毒等。网络销售作为新的毒品犯罪形式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目的在于逃避侦查。当前,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通过网络渠道蔓延。

 

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静,女,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无业。被告人孙静系吸毒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孙静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孙静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买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在短短数月内,其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反映出网络毒品犯罪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的现实特点。

 

通过本案,笔者认为必须要重视对新型毒品的规制。新型毒品滥用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形势,该趋势在我国流行趋势亦出现,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新型毒品对社会危害及可能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关注对新型毒品的规制,尤其需要关注青少年新型毒品的滥用问题。其次,要重视对毒品犯罪生成规律的研究。毒品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从法社会学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毒品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的显著不同点在于“毒品市场”的存在,毒品犯罪数量根本决定于毒品市场供求关系(利润),欲减少毒品犯罪,必须立足于改变毒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其中尤其需要重视对毒品消费市场的清洁和治理。一方面要十分重视戒毒工作,防止已吸毒人员“复吸”; 另一方面要尽可能防止新增人员吸毒。最后,要重视对制造毒品罪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制。我国是一个化工大国,必须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以减少制造毒品犯罪的发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势在必行。[ix]

 

四、针对网络贩毒的规制路径

 

加强网络监管是主要路径。建立严格的主体审查制度,确定网络平台主体的监督义务,要求网络平台主体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部门,行政机关采用追责的方式审核主体行为。主体监管侧重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而行为监管注重持续经营等方面的监管。为此,互联网毒品监管需要厘清监管对象是参与主体还是侧重于参与主体的行为。笔者认为,侧重于参与主体的行为工作量大不利于管控,但当网络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管控,由网络平台实施自我规制,监管。我们可以看到孙静贩卖毒品案中孙某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这就要求网络平台必须加强监管,行政机关应当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归责和奖励。对于疏于管理的网络平台给予处罚,对于提供举报信息的平台给予相应的奖励。最重要的是,激活群众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加强戒毒教育,尤其是青少年,让民众梳理远离毒品,检举吸毒的意识,不断深化对吸毒和降低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 注重宣传教育的效益,逐步调整开展宣传教育的切入点、方式方法。

 

提高戒毒率是核心路径。完善戒毒所的戒毒机制迫在眉睫,因为在戒毒所中可以采取医疗措施治疗吸毒者在生理层面对毒品的依赖,另外戒毒所的社会负面效应要低于监狱,对戒毒人员的负面心理影响也会小一些。可以讲,戒毒所就是改造戒毒者实现戒毒者新的社会价值的现阶段唯一有效的机构。在解救吸毒者这一问题上,毒品替代药物的研发与使用,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毒品的替代物,能够缓解毒瘾带来的痛苦,又能逐渐减轻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不过,毒品替代药物也一定要找到合理的管理制度。首先价格必须低廉,或者完全免费发放;另外,在发放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吸毒人员的隐私,不要将这一药品的发放与任何强制措施或者名誉上的负面效果联系起来。只有这样,替代药品才能够形成足够的竞争力,“将吸毒人员从毒品罪犯的钳制中“吸引”有统计表明,完成脱毒治疗出院后,如无有效的康复措施,6个月内复吸率可达90 %以上。这也就意味着,不仅要有有效的康复措施(包括以上提到的服用纳曲酮、控制稽延性戒断症状等等), 还必须要有一个健康的康复环境,那就是要远离毒友、隔离毒品、彻底脱离吸毒的环境,改善家庭成员间人际关系,并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使精神有所寄托,回到正常人群中,恢复其正常的生活,在此环境中逐渐恢复其吸毒前的健康生活模式。”[x]笔者认为,必须要改变戒毒制度,不能只能针对阶段性戒毒,更多的是赋予吸毒者人文关怀。可以建立戒毒借贷制度,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亦或是让戒毒者尤其是戒毒成功的人员参与到其他戒毒人员的戒毒工作中。

 

五、结语

 

毒品犯罪根源的限制与切断,最终不仅需要依靠刑法的制裁更需要刑事政策中社会措施的介入。这种社会措施本身需要长期的明确规划,主要以事前的教育与预防为主,重视青少年吸食毒品的监管和戒瘾,让吸食毒品者重新找到社会价值。将刑法的适用与刑事政策的需求联系起来,从预防犯罪犯罪出发,是刑法面对毒品犯罪应有的态度。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新型毒品对社会危害及可能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关注对新型毒品的规制,尤其需要关注青少年新型毒品的滥用问题。

 

注释:

 

[i]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第1005页

 

[ii]参见联合国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官网,“Number of drug dependent adults up for first time in six years, nowat 29 million: UNODC World Drug Report”,(世界毒品使用情况报告),“Aroundfive per cent of the adult population, or nearly 250 million people between theages of 15 and 64, used at least one drug in 2014,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World DrugReport released today by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Crime (UNODC). ”http://www.unodc.org/unodc/en/frontpage/2016/June/number-of-drug-dependent-adults-up-for-first-time-in-six-years--now-at-29-million_-unodc-world-drug-report-2016.html?ref=fs1,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6日。

 

[iii]参见房红:《国外禁吸戒毒模式述评》,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一期。

 

[iv]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 3 期。

 

[v]同上一。

 

[vi]郑蜀饶: 《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 页。

 

[vii]参见《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与加强禁毒工作的对策和建议》,载《中国法院报》,2014年06月26日星期四刊,第五版。

 

[viii]参见《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载《中国法院报》,2016年06月24日星期五刊,第二版。

 

[ix]参见何荣功:《二十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动向的实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一期。

 

[x]参见陈焕济等:《重视自愿戒毒全过程管理, 提高戒毒成功率》,在《中国药物依赖杂志》,2000年九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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