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卷走村民2600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区别在哪

赵勋 2016-08-18 09:05:00
合作社卷走村民2600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区别在哪

农村最大的特点是村民之间的信任及熟悉度,我国法律基于农村的信任文化,制定了更符合实情的制度,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许多不法分子也了解了这点,利用农村人民之间的信任,实施不法行为。最近,河北沧州的徐书生,利用村民之间的信任,卷走村民2600万元。

 

卷走村民2600万 几十年全部家产都在里面

 

7月26日,徐书生“跑”了,存在他那里的钱取不出来了,这个消息在沧州多个村间迅速传开。

 

徐书生是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寨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营业点就在寨子镇上离镇政府500余米远的地方。他通过镇上各村的信贷员,已吸收800余户村民至少2600万元存款,包括村民娶儿媳、看病、养老的钱,有的是村民攒了几十年的全部家产,少则数千元,最多达75万余元,但徐书生却在7月25日前后突然消失。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侦查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名涉案人员已归案,涉案资金去向等问题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镇里合作社,存钱利息高

 

基于同村人之间的信任,村民们认为这是公家的单位,可以放心存钱。

 

寨子镇位于南皮县东南方30多公里外。近日,该镇大庄子村、石庄村等10多个村的村民谈论最多的就是他们存在专业合作社的钱没了。

 

连日来,京华时报记者在寨子镇多个村庄采访了解到,在该合作社出现之前,大部分村民通过村里的信贷员,把自家积蓄的存款存在镇上的农村信用社或银行。

 

有人急用钱,负责人失联

 

有村民要娶儿媳用钱,信贷员取钱时发现合作社负责人徐书生“跑”了,这才发现出大事了。

 

村民李孝中,今年58岁。他告诉京华时报记者,自己22岁的儿子原定于今年10月份娶媳妇,眼下正需用钱,彩礼钱、酒席钱加一起要17万元左右。

 

这些年,李孝中去过北京、天津做绿化工人,也在沧州本地做过建筑工,搬砖、砌墙、建房等力气活都干过。以前,李孝中把省吃俭用攒下来的钱存入位于邻乡街上的潞灌乡农村信用社,2012年,他听说很多村民把钱存在了村里信贷员处,自己就先取了2万元,交给本村信贷员陈国良,并于一年之后取到了1200元的利息现金。到2016年,李孝中家已在合作社存了21万元钱,“这一辈子就攒下这么多钱,主要是为了给儿子娶媳妇”。

 

县政府曾整顿,但该社做假账

 

南皮县政府回应称,他们几年来对全县农民合作社进行了统一整顿治理,其中包括南皮县寨子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但由于涉案合作社以虚假账目逃避检查,因此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毫无知晓。(中国青年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河北沧州的警方对于徐书生等人已开始对此案侦查,并以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实际生活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是很容易混淆的,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两者的不同,区分两者。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一、借款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上述系列案虽有给付高利息的行为,而其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并且最初也没有想要不还钱的意思,由于投资战线拉得过长,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没有还钱无力承担其债务。

 

二是行为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本案中,上述系列案中虽有高利息作为引诱行为,但其借款对象不限于认识的亲戚、朋友,是不特定的人。在借钱时,都向出借人打了借条,并且支付一定的利息。大都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有的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公安机关不受理,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

 

四是表现的形式不同

 

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份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份。

 

我国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幅增加,而其中有不少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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