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向跨国公司发函,国际避税的常用方法是什么

何轩 2016-08-12 08:56:00
江苏国税向跨国公司发函,国际避税的常用方法是什么

最近,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话题引起媒体关注。而纳税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但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企业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都会选择合理的方式避税,跨国公司也不例外。而最近,为了提高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济贡献度,跨国公司在业务和财务上也需要“积极、主动”适应中国和国际税法的变化。

 

江苏国税向跨国公司发函:虑中国立场 留下合理利润

 

日前,在江苏投资较大的跨国公司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接到了一份来自中国国税系统的信函。信函由江苏省国税局统一发出,详细描述了中国的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提高“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济贡献度”,使跨国公司总部在业务重组和利润分配时更加考虑中国立场,减少跨国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转移利润,最终让更多的税收和财富能留在中国。

 

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姜跃生认为,这是按国际惯例,向跨国公司提出建议,透过遵从“规划引领在先、调查调整在后”的原则,可促使跨国公司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

 

在过去的数十年发展中,江苏曾以国际代工模式取得了利用外资、国际贸易的爆炸式成长,创造了外向型经济的奇迹,但这使得外向型经济中外资企业贡献大,而本土企业实力与本省经济总量不成正比。这也是江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需要“补短板”的领域之一。

 

外资风险承担与利润分配不匹配

 

从江苏情况来看,多年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存在企业职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分配不一致的格局。

 

此前南京海关在一次调研中发现,外资在华机构,一个常用的、合理合法的利润转移手段是,企业所需的资金都以高息模式向母公司“借款”。此外,则是通过跨境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

 

江苏省国税局将重点关注“一高一低”的情况:即,跨国公司中国成员企业的销售收入、资产、高附加值劳务人数占集团比例高,而利润与税收占集团比例低;二、集团来源于中国市场的销售和利润占比高,而留在中国成员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占比低。

 

此外还包括,集团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而在华成员企业在当地几乎没有或很少有税收贡献;在华成员企业经营规模稳定甚至不断扩大,但长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投入与产出不一致等“错误配置现象”。

 

事实上,作为外资利用第一大省,江苏省曾在2014年第一次发布国际税收遵从规则,不过作为“探索”,只针对辖区内外资。

 

数据显示,江苏外资企业的遵从效果得到明显提升。在2014年和2015年,江苏外资企业营收总额同比增长4.9%和-2.6%,但利润同比增长9.6%和3.9%,出现了利润增长快于销售收入增长的局面,而企业在集团利润中的比重也有明显提高。

 

江苏成立反避税调查机构

 

江苏国税局本次发布的管理规划,提醒跨国公司在业务和财务上要“积极、主动”适应中国和国际税法的变化。而税机关将在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等工作中,对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加以关注。

 

首先关注的是无形资产。在过去的实践中,在华成员企业长期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集团费用,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高额的劳务购买没有带来经营成效,反而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

 

对此,江苏国国税局称,中国成员企业在跨国集团公司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本地化的改造、升级、拓展,或者接受集团委托进行研发活动,均可能构成无形资产价值创造,因此要给予合理回报、充分补偿。

 

其次,跨国公司要重视业务重组经济实质,以避免被中国税务机关重新定性而做出纳税调整风险,如业务重组应有实质性的功能、风险或资产转移,合同形式与实际执行相符,重组后的各方利润归属应与新的资产、职能和风险配置格局相一致。

 

对于具体利润分配方法,江苏省国税局提出,跨国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基于集团全球价值链分析的转让定价方法。具体而言,将价值链上的总利润在各职能及其承担者之间进行分配,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链上各方的职能和风险承担相匹配。

 

再者,跨国公司要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如设立多层境外持股架构,形式上转变为外国企业,但实质上实际管理机构仍在国内,借此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

 

管理规划还对纳税自主申报提出更高要求,要求跨国公司要提高同期资料准备质量,改变同期资料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职能定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以及同期资料信息与总部全球文档信息产生矛盾。

 

姜跃生表示,税务机关将从解决税企信息不对称切入,通过向跨国公司总部传递中国税务机关的观点,以期加强沟通,形成互信,促成共识,增加中国利润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多项原则不仅仅针对外资企业,而是针对所有的跨国纳税人,特别是“走出去”的企业,也应在全球价值链布局中树立国际税收遵从意识。在遇到双重征税、境外涉税争端或不公正税收待遇,可以运用税收协定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全国国际税收风险管理标杆的江苏国税局,率先成立了反避税调查机构。姜跃生表示,在技术手段上,将整合多方信息源开展大数据分析,运用数据仓库技术开展风险筛查和利润监控,聚焦高风险企业开展风险应对。(21世纪经济报道)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法

 

想要跨国公司要在业务和财务上 “积极、主动”适应中国和国际税法的变化,提高在中国的经济贡献度,就必须了解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方法是什么。

 

一、法人运动避税法

 

法人流动避税可采取居所转移的方式,即将一个公司的居所转移到低税国。一般来讲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可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一个企业的实际迁移成本很高,如设备的拆卸、安装以及运输成本报高.还有变卖不能带走的土地、固定设施等资产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等。

 

法人流动避税更多地可采用信箱公司的方式。信箱公司是在避税地设立的“基地公司”,即只是在一个选定的低税率国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手续的公司,而其实际经营活动不在这个国家,其功能是转移资本和积累资本,保守经营秘密。信箱公司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包括控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专利公司、租赁公司等。如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金融公司,由于其贷款利息可以不交税或少交税,因此金融公司可以以高息向设在高税国的总公司、分公司贷款,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金融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法人的非流动避税

 

法人的非流动避税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法人公司并不实际迁移出境,而只是采取信托的方式转移一部分财产或所得。这些财产在法律形式上与原所有者分离,但实际上受控于原所有者,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躲避300万美元到470万美元的税款。

 

三、资金、货物和劳务的流动避税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和劳务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纳税人流动避税产生的效益。因为纳税人的流动避税相对而言过于显眼,而采用资金、货物、劳务避税则有其优势。这些物的流动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国税法有许多大量减免税的规定,这样跨国公司只要将本公司在国外的常设机构变成符合成免税规定的机构即可避税。

 

2、收入、成本转移避税法。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中常用的方法,技称为“避税的魔术”。财务主管可以根据整个跨国公司实体的收入、成本、财务与资本结构计算并分摊全部收入和成本,保持对自身有利的选择。

 

3、转让定价避税法。转让定价同样也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4、租资避税法。这是当前国际避税活动中的一个新乐园。这种避税方法产生的根源在于经营租赁或融资中谁可以要求折旧、谁可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这就为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

 

5、分支机构与于公司的选择。由于设立分支机构与设立于公司对跨国公司整体而言,各有利弊,因此跨国公司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对设置在国外的机构是选择分支机构还是于公司必须做出考虑,反复权衡利弊。通常可以这样选择: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出现,当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后,则将其转变为子公司。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某地区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成本地区技术水平,吸引国际和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或范围,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可以是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成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有时又称之为“避税港”。

 

国际上有3种类型的避税地:

 

1、没有直接税的纯退税地。这种进税地没有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也没有净财富税、遗产税和赠予税。

 

2、普通避税港。这类避税将给予外国经营者以特别税收优惠。

 

3、正常课税.但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避税地的好处显而易见。

 

如何利用国际避税地为跨国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呢?可考虑如下办法:

 

1、虚设机构的方法。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制造总公司销售另一国的货物经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将总公司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账上,达到避税目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贸易公司避税法。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

 

3、虚设信托财产方法。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立为购买、销售劳务和货物及其他交易开发票的贸易公司.将这些业务的利润从高税收管辖地区沉淀下来。

 

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强烈愿望,而导致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是国家间的税制差别。但出于对我国经济的考虑,跨国公司还是需要在业务和财务上也需要“积极、主动”适应中国和国际税法的变化,不然的话,我国成立的反避税调查机构也会多加“提醒”的。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