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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无论是债券还是银行贷等债务的担保都较为普遍。担保既可能涉及政府、银行、大公司等大机构,同时也有可能涉及众多的小公司、机构以及个人,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债务担保中必然涉及到的当事人就是担保人,由于其有可能最终承担债务,故而有必要了解相应风险来保护自身权益。
1、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2、多个担保时,最好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3、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损失?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4、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侵吞担保物,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6、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7、担保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8、担保人不知情下,担保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9、担保人需重点意的问题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债务担保事项广泛存在于债务合同中间,是债权人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机制,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的时候可以选择人保,也可以选择物保。如果您不幸被债权人选择为提供担保的对象时,切不可“忘我”,要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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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中,无论是债券还是银行贷等债务的担保都较为普遍。担保既可能涉及政府、银行、大公司等大机构,同时也有可能涉及众多的小公司、机构以及个人,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债务担保中必然涉及到的当事人就是担保人,由于其有可能最终承担债务,故而有必要了解相应风险来保护自身权益。
1、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2、多个担保时,最好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3、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损失?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4、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侵吞担保物,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6、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7、担保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8、担保人不知情下,担保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9、担保人需重点意的问题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债务担保事项广泛存在于债务合同中间,是债权人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机制,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的时候可以选择人保,也可以选择物保。如果您不幸被债权人选择为提供担保的对象时,切不可“忘我”,要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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