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徐涵 2016-08-10 09:08:00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行内幕交易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为了进一步的规范证券市场,证监会加大监管力度,今年以来,证监会共公布了76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31宗内幕交易案做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表示,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最近一段时间,证监会每周五例会发布的各种案例和处罚成了周末最具看点的新闻报道,沪深交易所相继推出的市场监管动态也逐步引发市场关注。随着监管层面全面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这一“三监管”理念,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将进一步落到实处,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将不断夯实。

 

每周公布一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已经成为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的固定项目。《证券日报》记者通过梳理后发现,今年以来,证监会共公布了76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数量较多,共有31宗,且都颇具典型性。

 

如8月5日证监会将宝莫股份一场获利丰厚的内幕交易详情公之于众。该案涉案金额相当巨大,处理力度也着实不小,罚没金额累计超过6000多万元,其中,涉案账户交易IP地址和MAC地址等均成为相关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非常具有典型性,即利用“马甲”炒股。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算利用再多的“马甲”,最终还是难逃被处罚的命运。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是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都有记录,违规操作很容易被发现,“从个股内幕交易来看,处罚力度还是很大的,比如一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可能罚60万元,但个股内幕交易可能罚几百万元。”

 

信息披露违法也是“重灾区”。《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后注意到,今年以来证监会通报的违法违规案例中,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件共有25宗。

 

如8月5日通报的案例中,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超过两千万元,上海绿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协议标的金额3。68亿元,占上述协议签订前上海绿新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上海绿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丹等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或3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公布的案例中,还包括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和传播虚假消息、在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等。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系列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也明确表态,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证券日报)

 

内幕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主要是指那些被一部分人接触到,但是尚未公开的,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的信息。如果该部分信息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保障改信息的隐蔽性,我国法律也将其纳入了规范体系。

 

内幕信息主要指的是:首先,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其次,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第三,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第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第五,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内部交易信息的法律责任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1、内幕交易信息的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得知,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对于内幕交易信息的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证券法中,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如果侵犯刑法保护权益的,还要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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