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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当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人的债务。提存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纠纷,有助于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务人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债的提存发生以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提存物。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提存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提存的费用承担
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债务时,就会导致债务人的债务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债务人来说会增加其不必要的费用,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合同提存制度使债务人从不能履行债务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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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法律效力及其风险费用承担
提存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当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人的债务。提存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纠纷,有助于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务人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债的提存发生以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提存物。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提存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提存的费用承担
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债务时,就会导致债务人的债务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债务人来说会增加其不必要的费用,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合同提存制度使债务人从不能履行债务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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