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大气污染诉讼案做出判决,企业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

赵欣一 2016-07-27 09:04:00
首例大气污染诉讼案做出判决,企业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

近日,首例大气污染诉讼案做出判决,排放污染物公司将承担2000余万元的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不顾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急剧恶化,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的破坏。随着现代化法治的进一步健全,立法者在保护环境上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把握,规定了对于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样本价值

 

近日,就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因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情况,2013年至2015年期间,德州市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做出行政处罚。2015年3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才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直至此次一审宣判,这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终于告一段落。正如众多媒体和观察家们所指出的,事件本身的样本价值值得珍视。

 

企业的排污行为,因为公益组织的诉讼进入司法渠道,并最终被要求支付数额巨大的污染赔偿,这正是另一种雾霾治理路径的构建。这起诉讼本身以及最终的结果,对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大气污染与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回看整个事件,更值得关注与省思的话题是: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样本价值如何推广?

 

不难看出,山东德州的这起雾霾公益诉讼之所以能得以实现,原因有二:一是环保公益组织的热情与主动;二是司法部门的公正判决。以此来对比现实,并不是每起环境污染事件都能如此。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能够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被限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数量依旧相对有限。

 

与此同时,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总或多或少有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也会影响到司法部门的态度。现实中,不是每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公益诉讼都能被立案并得到公正的判决。不少污染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即便造成严重的大气或其他污染,当地职能部门也往往选择罚款了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乃至有伤公益组织的热情。

 

可以预料,随着环保特别是大气污染治理的深入,环保公益诉讼会越来越多。但要让德州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的样本价值被推广,当下最迫切的,仍是激发诉讼主体的热情,增加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益组织数量,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让司法机关能够自主公平地行使职能。说到底,治理大气污染,离不开司法的力量,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福建日报)

 

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责任承担

 

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对人们的生存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做出了较为严格的惩处措施,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制裁。

 

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不违反排污标准的,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只能据此免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是污染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承担,即免责。涉及到以下情形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应该认定,企业的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其次,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第三,该损害行为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经发生的;第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行政处罚责任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谋求自身的利益,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或污染环境,该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也对此规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首先是罚款处罚;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其次,对于一些企业采取停业、关闭等整顿措施;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随着国家对于生态发展的进一步的重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树立生态发展意识,完善相应的企业发展机制,严格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让企业在发展的同时还维护了环境的保护,而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我们,当身边有侵害环境行为发生时,要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向环保部门的进行投诉。要知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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