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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步伐的加快,各地法院、检察院的案件量持续增长,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增长却相对滞后,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
以广东省为例,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46.95万件,占全国的十三分之一;全省检察院提起公诉17.1万人,占全国的八分之一,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巨大。
对此,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坚持运用改革思维,通过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整合内设机构,统筹推进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措施,加强内部挖潜,从而有力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配齐配强辅助人员
2015年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梅梅从业的第11个年头,焦虑和压力从未如此之大——因为要办的案件实在太多了,而且越来越多。上一年,她共办理公诉和批捕案件331件,最多时手上未决案件达二三十件。
而去年5月至今年5月的一年时间里,虽然办理公诉、批捕案件增加到了535件,李梅梅却感到“工作比以前轻松了”。
原来,顺德区检察院探索的“1(入额检察官)+2(检察官助理)+0.5(书记员)”的全新办案组织、率先试点电子卷宗、远程视频审讯等一系列改革,让她办案更加从容。
配齐配强司法辅助人员,是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对缓解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的一大有益探索。
借助司法改革契机,广东省坚持用足用好现有人员力量,将大部分未入额法官、检察官转到辅助岗位,协助入额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如今全省法院、检察院已分别配备司法辅助人员5834名和3138名。
在此基础上,广东法院将普通案件细分为64个办案环节,将以往占用法官较多时间的调查取证、送达、调解等37项任务交由审判辅助人员承办,法律文书由审判辅助人员草拟后交由法官审核把关,为法官节省约57.8%的时间,使法官可以专注于庭审、判案裁决、审核签发文书等核心业务。
江苏法院则不断规范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对书记员进行统一招录、培训、管理、考核,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加强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和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浙江在办案量大的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进行配置,其他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式,通过强调合理调配政法专项编制、调整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置换编外人员额度,将现有人员力量最大限度地用于司法辅助岗位。
边远地区往往存在司法人员“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为保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全额招录,山西将开考比例从正常的3:1降到2:1,为贫困县法院、检察院的招录提供便利条件,有效缓解了辅助人员短缺困境。
北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构建多元化司法辅助人员选用渠道,市委市政府建立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员额化管理制度,按照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基本办案组织进行人员配备,进一步配齐配强办案团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娟感叹道:“由于院里加强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财产保全之类专业性不强但程序性较为繁琐的日常工作都分流给他们处理,由此节省出大量有效办案时间,如今虽然案子多了,但压力却不升反降。”
科学调整内设机构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重要原因是内设机构过多过滥,造成职能碎片化、相互扯皮、效率低下。”
为强化检察各项职能运行,吉林省检察院将原来的34个局(处室)大胆整合为“九部一委”,开启了“大部制”改革。
除了对非业务部门实行“四部一委”改革之外,吉林省检察院本着让业务机构回归检察运行平台的功能定位,围绕检察长——检察官这条司法办案主线,所有业务部门撤销二级机构,原有处、科长回归检察官身份,对办案活动取消科层制,实行扁平化管理。
具体做法上,该院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取代二级机构作为基本办案单元,把省院原来17个办案处室整合为职检、刑检、民事、行政、控执5大部,原有职能和新增职能都由具体的专业办案组承担,从而保证了法律监督职责的科学全面行使。
杨克勤说:“今年上半年,立案监督、刑事抗诉、民行抗诉同比分别上升148.3%、158.7%、64.6%。”
据悉,湖北、云南、海南、江苏、北京等试点法院、检察院也启动了内设机构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线,人力资源向业务、向一线大幅倾斜。
云南试点检察院将原来15个至19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至8个,西山、寻甸、思茅、景谷4个试点基层检察院完成内设机构整合,机构总数从原来的68个精简为22个,减幅达67.6%。改革后有56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回归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39.7%。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对现有内设机构的优化组合,打破业务庭室建制,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改革后58名在编干警中,完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只有6名,占总编制数的10%左右,其他所有在编干警则全部投入到审判一线。2015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132件,结案2940件,结案率为93.90%。
有效完善诉调对接
2015年,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通过对矿区建设过程中达成的120件征拆补偿、搬迁安置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用法律手段避免了以往司空见惯的反悔现象,保障了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将矿区群众诉求表达方式引入依法理性维权的法治轨道,受到各方面好评。这是该院积极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带来的一大重要利好。
所谓诉调对接,即诉讼与调解有机衔接机制,是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改革尝试之一,通过诉调对接,可以过滤掉大量矛盾纠纷,使之在进入法院前便得以有效解决,从而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
贵州法院通过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诉讼与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基层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进而构建起统一规范的司法确认程序,引导当事人就近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法院、乡镇法庭设置便民窗口,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服务,充分发挥司法确认“不收费、抗反悔、可执行、促效率”的特点和优势。
福泉法院还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入信访维稳、矿群纠纷、城镇建设等重点领域,于是便有了福泉法院以司法确认方式引导矿区群众理性维权的成功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设立医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4个专项调解室,邀请相关专家、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坐诊”调解,今年以来共调解结案427件。该院建立起诉调对接中心,履行集调解、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快速裁判于一身的职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功能。
据了解,在西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过滤下,仅有少数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今年以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结案2416件,占同期民商结案数的41.51%。
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则以聘任调解专员的方式减少信访和诉讼案件,在椰林、本号、新村3个人民法庭设置调解专员,选任10名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群众基础好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退休司法干部、宗族长老等担任调解专员,以法院调解员的身份先行调解,调解不了的以口头形式立案登记,在法官指导下继续参与调解。去年6月至今年6月,10名调解专员成功调解结案429件。
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还通过创新编制人员管理机制,科学调配司法办案力量,不断优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效率,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保证了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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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步伐的加快,各地法院、检察院的案件量持续增长,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增长却相对滞后,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
以广东省为例,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46.95万件,占全国的十三分之一;全省检察院提起公诉17.1万人,占全国的八分之一,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巨大。
对此,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坚持运用改革思维,通过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整合内设机构,统筹推进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措施,加强内部挖潜,从而有力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配齐配强辅助人员
2015年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梅梅从业的第11个年头,焦虑和压力从未如此之大——因为要办的案件实在太多了,而且越来越多。上一年,她共办理公诉和批捕案件331件,最多时手上未决案件达二三十件。
而去年5月至今年5月的一年时间里,虽然办理公诉、批捕案件增加到了535件,李梅梅却感到“工作比以前轻松了”。
原来,顺德区检察院探索的“1(入额检察官)+2(检察官助理)+0.5(书记员)”的全新办案组织、率先试点电子卷宗、远程视频审讯等一系列改革,让她办案更加从容。
配齐配强司法辅助人员,是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对缓解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的一大有益探索。
借助司法改革契机,广东省坚持用足用好现有人员力量,将大部分未入额法官、检察官转到辅助岗位,协助入额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如今全省法院、检察院已分别配备司法辅助人员5834名和3138名。
在此基础上,广东法院将普通案件细分为64个办案环节,将以往占用法官较多时间的调查取证、送达、调解等37项任务交由审判辅助人员承办,法律文书由审判辅助人员草拟后交由法官审核把关,为法官节省约57.8%的时间,使法官可以专注于庭审、判案裁决、审核签发文书等核心业务。
江苏法院则不断规范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对书记员进行统一招录、培训、管理、考核,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加强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和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浙江在办案量大的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进行配置,其他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式,通过强调合理调配政法专项编制、调整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置换编外人员额度,将现有人员力量最大限度地用于司法辅助岗位。
边远地区往往存在司法人员“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为保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全额招录,山西将开考比例从正常的3:1降到2:1,为贫困县法院、检察院的招录提供便利条件,有效缓解了辅助人员短缺困境。
北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构建多元化司法辅助人员选用渠道,市委市政府建立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员额化管理制度,按照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基本办案组织进行人员配备,进一步配齐配强办案团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娟感叹道:“由于院里加强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财产保全之类专业性不强但程序性较为繁琐的日常工作都分流给他们处理,由此节省出大量有效办案时间,如今虽然案子多了,但压力却不升反降。”
科学调整内设机构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重要原因是内设机构过多过滥,造成职能碎片化、相互扯皮、效率低下。”
为强化检察各项职能运行,吉林省检察院将原来的34个局(处室)大胆整合为“九部一委”,开启了“大部制”改革。
除了对非业务部门实行“四部一委”改革之外,吉林省检察院本着让业务机构回归检察运行平台的功能定位,围绕检察长——检察官这条司法办案主线,所有业务部门撤销二级机构,原有处、科长回归检察官身份,对办案活动取消科层制,实行扁平化管理。
具体做法上,该院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取代二级机构作为基本办案单元,把省院原来17个办案处室整合为职检、刑检、民事、行政、控执5大部,原有职能和新增职能都由具体的专业办案组承担,从而保证了法律监督职责的科学全面行使。
杨克勤说:“今年上半年,立案监督、刑事抗诉、民行抗诉同比分别上升148.3%、158.7%、64.6%。”
据悉,湖北、云南、海南、江苏、北京等试点法院、检察院也启动了内设机构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线,人力资源向业务、向一线大幅倾斜。
云南试点检察院将原来15个至19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至8个,西山、寻甸、思茅、景谷4个试点基层检察院完成内设机构整合,机构总数从原来的68个精简为22个,减幅达67.6%。改革后有56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回归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39.7%。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对现有内设机构的优化组合,打破业务庭室建制,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改革后58名在编干警中,完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只有6名,占总编制数的10%左右,其他所有在编干警则全部投入到审判一线。2015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132件,结案2940件,结案率为93.90%。
有效完善诉调对接
2015年,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通过对矿区建设过程中达成的120件征拆补偿、搬迁安置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用法律手段避免了以往司空见惯的反悔现象,保障了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将矿区群众诉求表达方式引入依法理性维权的法治轨道,受到各方面好评。这是该院积极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带来的一大重要利好。
所谓诉调对接,即诉讼与调解有机衔接机制,是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改革尝试之一,通过诉调对接,可以过滤掉大量矛盾纠纷,使之在进入法院前便得以有效解决,从而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
贵州法院通过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诉讼与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基层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进而构建起统一规范的司法确认程序,引导当事人就近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法院、乡镇法庭设置便民窗口,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服务,充分发挥司法确认“不收费、抗反悔、可执行、促效率”的特点和优势。
福泉法院还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入信访维稳、矿群纠纷、城镇建设等重点领域,于是便有了福泉法院以司法确认方式引导矿区群众理性维权的成功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设立医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4个专项调解室,邀请相关专家、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坐诊”调解,今年以来共调解结案427件。该院建立起诉调对接中心,履行集调解、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快速裁判于一身的职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功能。
据了解,在西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过滤下,仅有少数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今年以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结案2416件,占同期民商结案数的41.51%。
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则以聘任调解专员的方式减少信访和诉讼案件,在椰林、本号、新村3个人民法庭设置调解专员,选任10名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群众基础好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退休司法干部、宗族长老等担任调解专员,以法院调解员的身份先行调解,调解不了的以口头形式立案登记,在法官指导下继续参与调解。去年6月至今年6月,10名调解专员成功调解结案429件。
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还通过创新编制人员管理机制,科学调配司法办案力量,不断优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效率,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保证了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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