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做义工获得减刑,减刑的适用范围及其条件

王雨涵 2016-07-06 09:35:00
男子酒驾做义工获得减刑,减刑的适用范围及其条件

 

近日,通过新闻媒体我们了解到,某男子酒驾致使其新婚妻子死亡,后该男子通过在敬老院做义工获得缓刑;缓刑的适用,是我国为了保护哪些触犯刑事法律的人,但是由于其悔罪表现良好,以及犯罪的主观条件并没有极大的恶意,根据多方面的考虑,法院做出减免该行为人的处罚。那么获得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男子酒驾致新婚妻子死亡 敬老院做义工获得减刑

 

年轻男子酒后带妻子骑摩托车发生意外,造成妻子死亡、自己受伤的结局。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幸福港湾敬老院从事一个月义工服务后,法院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评估。7月2日,大河报记者从焦作中站区法院了解到,通过减刑评估,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张某做出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的判决。判决前让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青少年被告人做义工,其表现好坏作为量刑依据,是焦作两级法院的相关探索。

 

酒驾致妻子死亡,法官断案前先看义工表现

 

2015年12月8日14时25分许,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新婚妻子李某,途经焦作中站区焦青路转弯时,将车驶入路外山沟,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结果。

 

经查,驾驶人张某当时为无证驾驶,所骑车辆也为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妻子李某在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经检测,张某的酒精含量为 29。32mg/100ml。张某伤势好转后,警方经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部门指控,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张某的危害程度和年龄,决定安排张某到敬老院做义工服务。根据其做义工的表现,进行适当减刑。

 

被判缓刑,敬老院做义工表现成减刑依据

 

据了解,从2015年11月起,焦作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义工服务制度,在坚持自愿、保密的原则下,对可能被判缓刑、管制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人,在判决 前安排其到指定场所如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地,进行最低1个月的义工服务;对可能被判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人,义工服务时间不少于 7天。张某的年龄和危害程度符合该项政策。

 

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 张某在焦作市幸福港湾敬老院从事一个月义工服务后,每天主要为敬老院的老人叠被,打扫卫生等。经焦作市山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 焦作中站区法院对张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 事罪。因张某构成自首,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通过其义工表现评估,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为此决定对张某做出缓刑判决。

 

轻微刑事案的青少年被告人做义工可减刑

 

“让青少年被告人参与义工服务,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是增强其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帮其尽快修复社会关系, 促其重塑健全人格、融入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杰告诉记者,从2015年11月开始,焦作中院建立了特殊未成年人义工服务制 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审理法院根据义工服务表现判处刑罚增加了一个客观评价的手段,同时为更加准确地把握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据悉,焦作法院自推行义工服务制度以来,截至5月底,全市法院共安排23名青少年被告人到养老院、青年志愿亭参加义工服务,18名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大河报)

 

减刑的适用条件

 

为了保障我国司法公证,使得触犯刑事法律的人能够及时有效的改过自新,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减刑的制度,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获得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但是,对于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得作为减刑使用。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对于罚金刑,我国的刑法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主要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

 

2、实质条件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情形,“可以”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应当”减刑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

 

3、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立法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同时,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减免罪犯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人实施的宽严相济原则,而在实施减刑措施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实施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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