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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别人遗失的手机,失主找到她时,她却矢口否认。民警带着证据找到捡拾手机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他人遗忘物也算盗窃,最终警方依法对她予以了刑事拘留。盗窃罪是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之一,而财产则是人类利益的重要载体,因此,刑法设立盗窃罪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财产安全。
女子商场里捡到手机拒还,因涉嫌盗窃被刑拘
日前,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别人遗失的手机,当失主找到该女子时,她竟然矢口否认捡到手机而且态度蛮横。无奈之下,失主只能报警求助。民警带着证据找到捡拾手机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他人遗忘物也算盗窃。最终警方依法对她予以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月28日上午11点,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到市民陆女士报警,称在商场购物时手机被他人拾取且拒不归还。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事发地开展工作。经民警询问得知,陆女士在商场结账后,手机落在了收银台。两分钟后她返回寻找,手机已经不见了。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调取了案发时段收银台的监控,从中发现了端倪。监控画面显示,陆女士结账离开后,排在她身后有一名年轻女子,瞥了几眼收银台上陆女士落下的手机,将自己的手机缓缓放回包里。女子边结账边张望,离开前顺手拿走了陆女士遗忘在柜台上的手机。
陆女士在商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当时拿走手机的女子陈某的联系方式。陆女士联系上陈某并说明来意,陈某态度十分强硬,悻悻地说手机谁捡到就归谁,想要回手机就自己来取。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强烈争执,无奈之下,陆女士只好报警求助。了解情况后,民警拨通陈某电话,要求她立即归还手机。陈某不断强调手机是她“捡”的,面对陈某的强词夺理,民警严肃地警告她,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盗窃罪,警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当天晚上,迫于压力陈某来到夫子庙派出所归还了手机。她本以为最坏的结果就是归还手机,没想到却因此违法了法律。目前,陈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官点评,以盗窃罪立案更合法
警方表示,也许一些市民会疑惑此案警方为何会以盗窃罪来办理而不是侵占罪?其中最主要的核心问题在于手机是否处于脱离占有状态,虽然陆女士将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但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财物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由于商场本身就是一定排他性的密闭场所,所以陆女士将手机遗落在了收银台上,它的占有状态已经转移到商场方面,由商场实现对手机的支配效应。从客观上不符合构成侵占罪要求的行为人原本占有财物或者财物脱离占有的要件标准,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和平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显然,警方对此案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拾获遗失物时应尽快上交当地公安部门;若见他人遗忘物品,应及时提醒并归还。(腾讯新闻)
盗窃罪的界定与认定
新闻中,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明确犯罪行为的界限,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十分必要。
首先,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同,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个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其次,要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这里所指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指盗窃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的财物。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盗窃案件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盗窃罪与买赃自用的界限。与盗窃事先并无通谋,为贪图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犯罪;但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由罪犯承担损失,买主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者销赃罪,因为其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性质。
最后,行为人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钱物,用后归还等情况,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新闻中提到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以和平手段实施的财产性犯罪,但两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存在明显不同。只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有时又使两罪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人与财产的流动与交流也日益频繁,与之相对应的,侵占、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财产罪的规定,不仅是社会法制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民财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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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商场里捡到手机拒还,因小失大触犯刑法盗窃罪
日前,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别人遗失的手机,失主找到她时,她却矢口否认。民警带着证据找到捡拾手机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他人遗忘物也算盗窃,最终警方依法对她予以了刑事拘留。盗窃罪是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之一,而财产则是人类利益的重要载体,因此,刑法设立盗窃罪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财产安全。
女子商场里捡到手机拒还,因涉嫌盗窃被刑拘
日前,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捡到一部别人遗失的手机,当失主找到该女子时,她竟然矢口否认捡到手机而且态度蛮横。无奈之下,失主只能报警求助。民警带着证据找到捡拾手机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他人遗忘物也算盗窃。最终警方依法对她予以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月28日上午11点,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到市民陆女士报警,称在商场购物时手机被他人拾取且拒不归还。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事发地开展工作。经民警询问得知,陆女士在商场结账后,手机落在了收银台。两分钟后她返回寻找,手机已经不见了。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调取了案发时段收银台的监控,从中发现了端倪。监控画面显示,陆女士结账离开后,排在她身后有一名年轻女子,瞥了几眼收银台上陆女士落下的手机,将自己的手机缓缓放回包里。女子边结账边张望,离开前顺手拿走了陆女士遗忘在柜台上的手机。
陆女士在商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当时拿走手机的女子陈某的联系方式。陆女士联系上陈某并说明来意,陈某态度十分强硬,悻悻地说手机谁捡到就归谁,想要回手机就自己来取。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强烈争执,无奈之下,陆女士只好报警求助。了解情况后,民警拨通陈某电话,要求她立即归还手机。陈某不断强调手机是她“捡”的,面对陈某的强词夺理,民警严肃地警告她,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盗窃罪,警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当天晚上,迫于压力陈某来到夫子庙派出所归还了手机。她本以为最坏的结果就是归还手机,没想到却因此违法了法律。目前,陈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官点评,以盗窃罪立案更合法
警方表示,也许一些市民会疑惑此案警方为何会以盗窃罪来办理而不是侵占罪?其中最主要的核心问题在于手机是否处于脱离占有状态,虽然陆女士将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但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财物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由于商场本身就是一定排他性的密闭场所,所以陆女士将手机遗落在了收银台上,它的占有状态已经转移到商场方面,由商场实现对手机的支配效应。从客观上不符合构成侵占罪要求的行为人原本占有财物或者财物脱离占有的要件标准,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和平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显然,警方对此案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拾获遗失物时应尽快上交当地公安部门;若见他人遗忘物品,应及时提醒并归还。(腾讯新闻)
盗窃罪的界定与认定
新闻中,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明确犯罪行为的界限,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十分必要。
首先,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同,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个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其次,要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这里所指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指盗窃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的财物。所谓“近亲属”,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盗窃案件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盗窃罪与买赃自用的界限。与盗窃事先并无通谋,为贪图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犯罪;但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由罪犯承担损失,买主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者销赃罪,因为其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性质。
最后,行为人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钱物,用后归还等情况,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新闻中提到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以和平手段实施的财产性犯罪,但两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存在明显不同。只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有时又使两罪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人与财产的流动与交流也日益频繁,与之相对应的,侵占、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财产罪的规定,不仅是社会法制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民财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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