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敲诈“黑导游”被判刑,敲诈勒索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许翰 2016-07-04 09:38:00
男子敲诈“黑导游”被判刑,敲诈勒索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近日,据新闻报道,高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伙同他人对盘踞在北京景点附近的黑导游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钱款。现已被法院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生活中经常有一部分人,为了谋求非法利益,采取敲诈勒索的行为实施犯罪,为了维护社会安全,我国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男子敲诈“黑导游”:威胁称告诉游客他们是骗子

 

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男子高某伙同他人对盘踞在颐和园北宫门附近的黑导游强行索要钱款。去年7月21日本报就曾以《“野导”北宫门外上演黑吃黑》为题报道此事。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团伙头目高某有期徒刑1年。

 

自去年6月以来,海淀警方多次接到报警,称在颐和园北宫门周边有一伙人,以承包北宫门广场和停车场为名,向黑导游收取保护费和管理费。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报警人”是曾受到这伙人敲诈勒索过的黑导游们。经过近一个月的前期侦查,警方查明这是一个以高某为首的团伙。去年7月18日早上,民警出动将高某等人一网打尽。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7月间,高某伙同他人在海淀区颐和园北宫门附近,针对无证导游违规拉活现象,长期以不给钱就实施骚扰或殴打、恐吓等方式,多次向无证导游强行索要钱款。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高某交代,在颐和园的黑导游分两种,一种是拉活的黑导游,一种是讲活的黑导游,这两种黑导游有明确分工,互相盈利。自2015年6月初,他开始在北宫门广场上“贴活”,即参与分得游客消费的提成。

 

“如果看到这些黑导游在北宫门广场拉到活就要去贴,我把拉活黑导游的名字和讲活黑导游的名字记到账本上,讲活的黑导游拿一半利润,剩下的一半利润我和拉活的黑导游一人一半”。

 

高某称,如果拉活的黑导游不让他“贴活”,他就会“捣乱”,和游客们说导游是骗子。“这样游客就走了,大家都赚不到钱,所以要是不让我‘贴活’,其他人也没法在这里干”。

 

庭上,虽然高某对自己向黑导游索要钱财的事情并不否认,但其不承认曾对他们进行过言语威胁、恐吓或者殴打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北京晨报)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为了保护社会安全,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我国的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1、客体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这也是作为区分上述几种罪名最主要的方式。

 

2、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的威胁,主要指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而要挟,则通常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来进行相要挟。

 

在对于敲诈勒索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对于行为实施的犯罪方式,即威胁和要挟等要有一个明确的认定,首先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其次是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发出威胁的方式并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任何的方式。

 

3、主体要件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即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使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债权人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采取语言等具体胁迫性质的方式要求债务人还钱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做出了详细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等内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打击制止该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对此做出了较为严格的惩罚与预防措施,在本案中,由于“黑导游”未按照国家标准领取导游证件,是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但是 高某的“黑吃黑”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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