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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开展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大要案件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因查处网络传销案件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在当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的搜集研判。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认真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 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 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通知》提出,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 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涉案主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或主要涉案人员姓名、住所地,案件线索来源,立案时间及案情简要介绍等情况。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网络传销案件数据取证能力,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取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
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明确其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通知》还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密切的长效性的网络监控、信息搜索、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清除互联网上的传销宣传信息,关闭传销网络培训空间。网络传销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应将涉案宣传网站、网页和会员系统网站提请通信、网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理。对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内无实体可查的传销网站、系统,应移送通信、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引导其建立实时的传销信息关键词上传渠道屏蔽、网络平台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时删除有关传销信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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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查处网络传销大要案要防止群体性事件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开展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大要案件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因查处网络传销案件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在当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的搜集研判。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认真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 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 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通知》提出,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 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涉案主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或主要涉案人员姓名、住所地,案件线索来源,立案时间及案情简要介绍等情况。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网络传销案件数据取证能力,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取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
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明确其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通知》还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密切的长效性的网络监控、信息搜索、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清除互联网上的传销宣传信息,关闭传销网络培训空间。网络传销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应将涉案宣传网站、网页和会员系统网站提请通信、网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理。对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内无实体可查的传销网站、系统,应移送通信、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引导其建立实时的传销信息关键词上传渠道屏蔽、网络平台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时删除有关传销信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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