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偷葡萄被绑,非法拘禁他人将会接受何种处罚

韩飞 2016-07-03 09:29:00
少年偷葡萄被绑,非法拘禁他人将会接受何种处罚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少年因偷葡萄,被葡萄主人罗某绑了半小时 邻居求情却遭葡萄主人掌掴,母亲警方已经介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殴打他人,罗某已被处行政拘留。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他人非法拘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少年偷葡萄被绑半小时 邻居求情遭葡萄主人掌掴

 

“葡萄并没有成熟,还不能吃,小孩就是摘起耍的。” 少年的母亲陈女士说,自己事后对儿子进行了批评,儿子也已认识到错误,目前,儿子已经到乡下外婆家玩耍,她希望这件事不要给儿子留下心理阴影。

 

因为偷摘村民一串葡萄,13岁的小旭(化名)被葡萄的主人绑在葡萄架下,达半个小时。期间,一位邻居不忍心,欲解开绳子却被葡萄主人扇耳光。这是6月19日发生在南充芦溪镇的一幕。

 

昨日,记者从芦溪镇派出所获悉,经检查,小旭主要是软组织受伤,并无大碍,而葡萄主人罗某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故意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天。

 

绳系手腕,少年被绑葡萄架下

 

6月19日,南充顺庆区芦溪镇,直到上午11时许,住在场镇的赵素华(音)仍未见着孙子阿明(化名),随后,村民罗某找上门,称阿明和另外两名少年因偷摘葡萄被自己逮住。赵素华匆忙赶到罗某家,见到孙子阿明和小旭被用绳子系住手腕,绑在葡萄架下,另外一名少年的家人已提前到达现场,正在对孩子进行教育。

 

之后,罗某将阿明放了,仅剩下小旭一人被绑在葡萄架下。赵素华劝罗某放开小旭被拒。赵素华说,小旭一家并非本地人,几年前,为方便小旭在镇上上学,其母陈女士便到镇上租房陪读。

 

警方当天出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小旭独自一人站在葡萄架下,双手举过头顶,两只手腕上都被一根绳子系着绑在葡萄架上,因为不够高,小旭不得不脚尖撑地,后脚跟踮起,表情看起来有些痛苦。

 

昨日,阿明向成都商报记者承认,当天,他们三人到罗某家偷摘一串葡萄时被发现,然后被罗某用一根细电缆绳子系住手腕,绑在葡萄架下,具体绑了多久记不清楚。

 

邻居不忍心,欲放少年遭扇耳光

 

当天,陈女士得知消息后,由于不是本地人,她让房东曾大妈陪同前往。到罗某家并不远,步行仅四五分钟。

 

二人到达罗某家后,小旭仍被绳子绑在葡萄架下,想到是儿子做错事,陈女士并未立刻让罗某放掉儿子,而是对小旭进行批评教育,“他(罗某)当时看上去很凶”。

 

63岁的曾大妈站在一旁,看着身体单薄的小旭踮着脚尖站在地上的样子,心里难受,“(小旭)一双小手都变青了。”曾大妈劝邻居罗某不要跟孩子计较,随后去解系住小旭手腕的绳子,绳子还未解开,却遭罗某扇来一记耳光。随后,陈女士报警。

 

少年被绑半小时,男子遭拘留

 

芦溪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罗某一度拒绝放开小旭。在僵持了几分钟后,一位民警上前抱起小旭,罗某才帮着解开系住小旭手腕的绳子。视频显示,小旭两个手腕处有很深的勒痕。

 

昨日,芦溪派出所所长李郭告诉记者,小旭当天被罗某用绳子系住的时间有半个小时左右,经检查,小旭软组织受伤,并无大碍。目前,罗某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5天。

 

“葡萄并没有成熟,还不能吃,小孩就是摘起耍的。” 陈女士说,自己事后对儿子进行了批评,儿子也已认识到错误,目前,儿子已经到乡下外婆家玩耍,她希望这件事不要给儿子留下心理阴影。(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非法拘禁行为的构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拘禁以及搜查身体等自由身份的权利。在该事件中,虽然少年偷葡萄在先,但是罗某不能采取私自拘禁的措施来进行惩罚,罗某涉嫌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将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客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或者是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同时应该清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对此并没有特殊的限制。

 

4、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行为的法律责任

 

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为了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小旭偷葡萄的行为是违背基本道德的,但是作为葡萄的主人断然不能采取极端的措施来进行惩罚,否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还要受到行政部门的制裁,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无论是谁,切记不可动用私刑;而作为家长应该及时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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