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应对夺权迟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该如何救济

韩林 2016-07-02 09:27:00
康达尔应对夺权迟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该如何救济

 

近日,从新闻媒体了解到,康达尔为了应对股权之争,做出了将延迟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但是该决议的合法性得到深交所的质疑。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保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在召开的时候将产生对于公司有着巨大影响的大会决议,但是该决议如果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时是否仍然有效,我国法律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康达尔延迟股东大会应对京基夺权 遭深交所问询合法性

 

原定于6月29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康达尔延迟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告显示,公司将股东大会的时间暂定为2016年8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在康达尔发布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后,深交所随即于6月27日发关注函询问公司延期举行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那么,康达尔延迟股东大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京基集团有股东表决权,表明了其股权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东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为由,推迟召开股东大会,缺乏正当理由。”

 

康达尔推迟股东大会

 

在深圳市福田法院于6月17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康达尔董事会做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之后,康达尔的现任董事会则直面京基集团的夺权。

 

据了解,康达尔已经于2016年6月22日向深圳证监局进行了报告,提请证监局依据职权调查核实林志等12人的社保信息、银行信息,对京基集团在给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公司股东举报事项所涉及的信息是否真实进行调查。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改正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前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康达尔董事会认为,“只有在京基集团就其所披露信息公告相关核查意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对有关资金往来、人员身份进行核查并明确得出京基集团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结论之后,再召开股东大会才能避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的风险”。

 

股东大会改期遭质疑

 

对于康达尔推迟股东大会的行为,深交所方面向公司问询道,公司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以及“……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的规定。

 

对此,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则,股东大会要在会计年度半年内召开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确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违反的,否则,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比如认定董事会成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此外,深交所方面还提问道:“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公司本次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规。”

 

“股权登记日必须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相关联,股权登记,就是为了保障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如果跨度时间长,股东资格会发生变化,导致有资格的股东不能出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反而有权出席股东会。”杨兆全律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基本常识,不该违背。

 

京基议案被否被问询

 

6月14日晚间,康达尔曾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京基集团发来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三项临时提案:一是终止履行与中国建筑签署的施工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二是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是修改董事长工作细则。

 

对于上述京基集团提请的三项临时提案,康达尔方面以“京基集团向公司提出的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由表示“相关提案根据规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就上述问题做出专项说明,请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在6月28日前将相关文件报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日报)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首先,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其次,会议通知时间、方式,以及股东的弃权情况,应该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第四,会议的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及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等内容;最后,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的情况

 

依据我国关于公司法的规定,我们了解到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既可能存在于形成决议的程序中,又可能存在于决议的内容中;无论是内容中的瑕疵还是程序中的瑕疵,都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而存在的。

 

股东大会决议的产生自然要履行一定程序方可形成,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形成的决议也才能发生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倘若股东大会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就不能体现为所有应当享有表决权的决议参与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瑕疵表现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相比其具有不可逆转性,即不论公司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得做出与此内容相同的决议。内容瑕疵主要表现为:决议内容违反民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应该如何应对

 

股东大会在做出决议的时候,可能是内容违法或者是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对此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并且通过赋予一些股东的诉权来限制大股东的股权,以促进公司的正常发展。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决议瑕疵做出了无效和撤销的两种处理方式,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规定明确了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予以救济,通过法院裁判公司瑕疵决议无效或撤销来实现决议瑕疵的纠正。同时对于股东大会瑕疵的决议可以进行撤回和追认;也可以进行有效的弥补,股东大会决议因程序上或者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瑕疵,可以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也可以通过收购有异议的股东的股份。

 

股东大会的召开,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内容上,我国的法律对此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由于不康达尔的决定,导致股东大会迟延召开,将来在召开的时候,股东之间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竞争手段,都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轻则导致决议瑕疵,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引起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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