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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起,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宁波银行三家城商行集中上市后,城商行似乎与A股市场绝缘了。今年6月江苏银行的IPO破冰成功,无疑对于其它地方银行冲击A股重拾信心。今年证监会手法的名单中,威海银行成功跻身A股IPO排队名单,却不料,未收到上市通知却迎来了银监会的罚单。
威海银行冲击A股IPO 排队窗口期“收获”银监会罚单
证监会首发名单中的排队银行家数在经过近几年的缩减后,自今年起也开始扩容。地处山东的威海市商业银行(下称威海银行)成为了最新一家入选A股排队的城商行。
然而就在威海银行行积极准备上市之际,其却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突然收到银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通知。对于此问题,威海银行董办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而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银监会近期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因与威海银行违反相同法规的银行并不在少数,而这种不合规操作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可能成为日后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
威海银行跻身IPO排队名单,拟赴上交所发行13.9亿股
自2007年起,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宁波银行三家城商行集中上市后,城商行似乎与A股市场绝缘了。长达九年时间里,尽管IPO公司层出不穷却再没有一家城商行登场亮相,如今这一尴尬处境随着江苏银行IPO获批而将有所改变。证监会已于日前核准了江苏银行的首发申请并将于6月29日正式申购。尽管11.54亿股的A股发行规模,相比此前拟发行股数上限减少了逾半数,但江苏银行IPO闯关成功也为筹备上市的地方银行打了一针强心剂。
从今年以来,A股IPO排队银行数量在经历了前几年的萎缩之后,已然转为日益壮大。不但徽商银行、盛京银行这些为H股上市而一度退出A股IPO的银行欲重返A股,威海银行也做为新军进入了排队名单。
去年6月份,威海银行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威海市商业银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发行方案》等一系列与上市相关的议案,宣布进军A股资本市场,并于当年相继取得银监部门、国资委等上级部门关于该行A股IPO的相关批复,今年跻身证监会A股首发排队名单无疑是该行向A股上市目标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威海银行预披露招股书显示,该行拟赴上交所上市,发行不超过13.9亿股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约55.62亿股,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资本金。截至招股书披露日,山东高速(5.240, -0.04, -0.76%)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该行19.67亿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7.15%,为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2015年年末,威海银行总资产1512.78亿元,去年该行实现净利润15.8亿元。
对比证监会定期披露的IPO排队名单不难发现,这份名单中的排队银行数量一直在变化,始终处于“有进有出”之中,此次威海银行的加入,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首次亮相的A股排队银行新军,目前该行在证监会的审核状态为“已受理”阶段。
下属分行违规,遭银监会罚款二十万元
就在威海银行积极推进A股上市进程之际,该行却于日前因下属青岛分行涉及违法违规,而收到了银监会青岛银监局开出的一纸行政处罚罚单。
银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5月31日,威海银行青岛分行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而遭到银监会青岛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发现,该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处罚情形包括: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刚进A股IPO排队名单就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这是否会对威海银行上市之途造成负面影响?在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在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中包括: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威海银行青岛分行被银监会给予了行政处罚,但处罚金额仅为二十万元,为处罚标准的下限,因此并不一定构成首发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认定的“情节严重”。在改正并上缴罚款后,对于其筹备A股上市应该不会构成实质影响。而与威海银行一样,也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情形遭到行政处罚的包括了多家银行,其中也涉及部分已上市银行。
IPO的审批流程
若是威海银行排队成功,那么,其接下来要通过的便是IPO审批。想要通过IPO审批就必须对其审批流程了解透彻。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审核环节
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审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企业的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有多重要已不需要赘述,尤其是银行,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银行会在A股IPO排队等候了。因此,已经批准了的银行,其后的上市步骤更需要注意,因此,即将上市的企业,对于IPO的审核流程必须要透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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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银行冲击IPO 排队却收罚单,排队成功后的审核流程是什么
自2007年起,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宁波银行三家城商行集中上市后,城商行似乎与A股市场绝缘了。今年6月江苏银行的IPO破冰成功,无疑对于其它地方银行冲击A股重拾信心。今年证监会手法的名单中,威海银行成功跻身A股IPO排队名单,却不料,未收到上市通知却迎来了银监会的罚单。
威海银行冲击A股IPO 排队窗口期“收获”银监会罚单
证监会首发名单中的排队银行家数在经过近几年的缩减后,自今年起也开始扩容。地处山东的威海市商业银行(下称威海银行)成为了最新一家入选A股排队的城商行。
然而就在威海银行行积极准备上市之际,其却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突然收到银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通知。对于此问题,威海银行董办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而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银监会近期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因与威海银行违反相同法规的银行并不在少数,而这种不合规操作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可能成为日后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
威海银行跻身IPO排队名单,拟赴上交所发行13.9亿股
自2007年起,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宁波银行三家城商行集中上市后,城商行似乎与A股市场绝缘了。长达九年时间里,尽管IPO公司层出不穷却再没有一家城商行登场亮相,如今这一尴尬处境随着江苏银行IPO获批而将有所改变。证监会已于日前核准了江苏银行的首发申请并将于6月29日正式申购。尽管11.54亿股的A股发行规模,相比此前拟发行股数上限减少了逾半数,但江苏银行IPO闯关成功也为筹备上市的地方银行打了一针强心剂。
从今年以来,A股IPO排队银行数量在经历了前几年的萎缩之后,已然转为日益壮大。不但徽商银行、盛京银行这些为H股上市而一度退出A股IPO的银行欲重返A股,威海银行也做为新军进入了排队名单。
去年6月份,威海银行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威海市商业银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发行方案》等一系列与上市相关的议案,宣布进军A股资本市场,并于当年相继取得银监部门、国资委等上级部门关于该行A股IPO的相关批复,今年跻身证监会A股首发排队名单无疑是该行向A股上市目标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威海银行预披露招股书显示,该行拟赴上交所上市,发行不超过13.9亿股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约55.62亿股,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资本金。截至招股书披露日,山东高速(5.240, -0.04, -0.76%)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该行19.67亿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7.15%,为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2015年年末,威海银行总资产1512.78亿元,去年该行实现净利润15.8亿元。
对比证监会定期披露的IPO排队名单不难发现,这份名单中的排队银行数量一直在变化,始终处于“有进有出”之中,此次威海银行的加入,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首次亮相的A股排队银行新军,目前该行在证监会的审核状态为“已受理”阶段。
下属分行违规,遭银监会罚款二十万元
就在威海银行积极推进A股上市进程之际,该行却于日前因下属青岛分行涉及违法违规,而收到了银监会青岛银监局开出的一纸行政处罚罚单。
银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5月31日,威海银行青岛分行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而遭到银监会青岛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发现,该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处罚情形包括: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刚进A股IPO排队名单就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这是否会对威海银行上市之途造成负面影响?在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在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中包括: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威海银行青岛分行被银监会给予了行政处罚,但处罚金额仅为二十万元,为处罚标准的下限,因此并不一定构成首发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认定的“情节严重”。在改正并上缴罚款后,对于其筹备A股上市应该不会构成实质影响。而与威海银行一样,也因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情形遭到行政处罚的包括了多家银行,其中也涉及部分已上市银行。
IPO的审批流程
若是威海银行排队成功,那么,其接下来要通过的便是IPO审批。想要通过IPO审批就必须对其审批流程了解透彻。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审核环节
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审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企业的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有多重要已不需要赘述,尤其是银行,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银行会在A股IPO排队等候了。因此,已经批准了的银行,其后的上市步骤更需要注意,因此,即将上市的企业,对于IPO的审核流程必须要透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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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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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