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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股权之争持续升级,宝能系再出招。26日下午,万科A发布公告,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钜盛华及前海人寿发出的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罢免包括王石、郁亮在内的10位董事和2位监事。股东大会的结果会如何,万科究竟会成为谁的呢?
宝能系提议罢免万科10董事
持续近一年的万科股权之争,终于来到新的阶段。在明确反对万科与深铁的重组后,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意欲全面重组万科董事会。而一旦宝能提交的方案获得通过,万科创始人王石将被迫从这家已经发展为全球最大房地产商的公司离职。
有业内人士指出,万科重组被否加上核心管理层被“血洗”,如果华润和宝能拿不出重组方案,亦或是造成整个管理团队出走,万科复牌后的股价将承受巨大的压力,中小股东恐遭受非常大的损失。
万科独董华生则表示,万科多年来的治理架构和经营团队是万科成为业界标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人们可以讨厌和数落王石的无数失误和不是,但颠覆万科的治理结构和改变经营团队,并不符合万科公司股东们的利益。
当6月23日深夜宝能表示反对万科与深铁重组,胜利的天平便开始朝着不利于王石的方向倾斜。而在宝能与华润公开结盟的3天后,这对新盟友便向以王石为首的管理层“开刀动手”。实际上,如果不是因为双方宣布联手后恰逢周末,罢免王石等管理层的议案来的还会更早。
6月26日晚间,万科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盛华”)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人寿”)向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宝能系提出包括罢免王石、郁亮、乔世波等10位董事以及2位监事在内的12项议案。
而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12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而第92条又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上述宝能系两家公司合计持有万科24.26%的股权,盟友华润集团持有万科15.29%股权,两者相加已接近40%。因此,即便是在全体股东都参与投票的情况下,宝能只要再争取到10.5%的票数,王石便肯定会被“请”出董事会。
对于罢免王石的理由,宝能方面表示,一是王石没有充分关注重组交易(引入深圳地铁)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二是万科管理层控制董事会、监事会,越过股东自行其事,2014年推出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具体内容从未披露;事业合伙人制度不受万科正常管理体系控制,万科实质上成为内部人控制企业;三是2011年至2014年,王石游学长期脱离工作,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仍获得报酬共计5000余万元。
而据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宝能当初举牌万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希望通过万科这个平台,盘活旗下问题重重的房地产项目,甚至想借助大股东身份,让万科收购宝能的房地产项目。“相比于宝能那些已然停工的项目,深铁拟注入的资产绝对称得上是‘白富美’。虽然确实尚有优化空间,但整体上问题不大,毕竟新旧股东的利益都要照顾,华润也是赞同双方合作,只是对支付方式有异议。而宝能以此作为罢免王石的最重要理由,多少有些牵强。”
对于万科被指实质上成为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万科的治理架构和股权结构确实比较特殊,一直由管理层控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但正是这些内部人,让万科在30年里成长为全球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分红比例和金额在A股中也是名列前茅,而一些资源更有优势的公司,显然并没有比万科发展的好。而作为一家多年来始终是业内和上市公司治理典范的公司,如今被指责‘内部人控制’实在是非常讽刺的一件事。”(证券日报)
罢免公司董事的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可以罢免不受信任的董事。然而,股东会行使以及正确行使董事罢免权,还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提出罢免董事的议案。一般来说,罢免董事提案权应由公司董事会行使。但是,同一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交往甚密,利害关系比较明显,在很多情况下会相互庇护。所以,董事会不会积极地提出罢免董事的议案。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明确了有权提出临时议案的主体和程序,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行使提案权的前起是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可以是一个股东单独持有,也可以是多个股东合并持有。合并持有的规定扩大了提案主体范围,有利于中小股东提出意见,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临时议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样股东大会才有权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通过提案权的行使,股东可以针对其不信任的董事提出罢免议案,而对于该议案,董事会必须将它列入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加以注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从而对董
事会关于股东大会目的事项决定权进行限制,并有效监督董事会和董事履行其职责,促进公
司民主治理,防止董事会和董事滥用职权,实现公司权力的制衡。当然,无论董事会以何种
理由拒绝召集股东会,或者有意无意地不将罢免议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提出议案的股东
均有异议权,并可依法请求司法救济,以保证股东权利的实现。
罢免公司董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会罢免董事决议规定为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样规定的理由:
(1)董事会及董事成员实际上已经享有主导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对来说,股东会的权力显得比较单薄,且法律赋予的有些职权在实践中较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对董事会和董事成员的监督力度,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罢免董事;
(2)“选举和罢免”董事是股东依法享有的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力的重要内容,既然选举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那么罢免董事也应当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3)采用普通决议方式,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在罢免董事方面的权益。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自然也可以规定董事的罢免程序。但是万科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比照办理,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这也意味着,宝能要想罢免王石等人,需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参加股东大会50%以上股东赞成通过方行。但是,目前,宝能持有24.26%的万科股份,华润持有15.24%股权。如果对万科现管理层已有不满情绪的华润支持宝能提出的罢免案,二者持有股权近40%。
累积投票不知能否帮到王石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而且累积投票制的实行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就明确提出要求,公司在选举董事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尤其是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
以上的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且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不知道万科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累积投票制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管理层持股在投票时没有优势保障的话,那么结果真的很难说。
董事罢免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对被罢免的董事本人也会有一定影响。现在万科究竟是谁的,诚然值得关注。但是对于企业创始人、管理者来说,如果避免陷入万科同样的境地,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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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系提议罢免万科10董事 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真的这么容易吗
万科股权之争持续升级,宝能系再出招。26日下午,万科A发布公告,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钜盛华及前海人寿发出的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罢免包括王石、郁亮在内的10位董事和2位监事。股东大会的结果会如何,万科究竟会成为谁的呢?
宝能系提议罢免万科10董事
持续近一年的万科股权之争,终于来到新的阶段。在明确反对万科与深铁的重组后,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意欲全面重组万科董事会。而一旦宝能提交的方案获得通过,万科创始人王石将被迫从这家已经发展为全球最大房地产商的公司离职。
有业内人士指出,万科重组被否加上核心管理层被“血洗”,如果华润和宝能拿不出重组方案,亦或是造成整个管理团队出走,万科复牌后的股价将承受巨大的压力,中小股东恐遭受非常大的损失。
万科独董华生则表示,万科多年来的治理架构和经营团队是万科成为业界标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人们可以讨厌和数落王石的无数失误和不是,但颠覆万科的治理结构和改变经营团队,并不符合万科公司股东们的利益。
当6月23日深夜宝能表示反对万科与深铁重组,胜利的天平便开始朝着不利于王石的方向倾斜。而在宝能与华润公开结盟的3天后,这对新盟友便向以王石为首的管理层“开刀动手”。实际上,如果不是因为双方宣布联手后恰逢周末,罢免王石等管理层的议案来的还会更早。
6月26日晚间,万科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盛华”)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人寿”)向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宝能系提出包括罢免王石、郁亮、乔世波等10位董事以及2位监事在内的12项议案。
而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12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而第92条又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上述宝能系两家公司合计持有万科24.26%的股权,盟友华润集团持有万科15.29%股权,两者相加已接近40%。因此,即便是在全体股东都参与投票的情况下,宝能只要再争取到10.5%的票数,王石便肯定会被“请”出董事会。
对于罢免王石的理由,宝能方面表示,一是王石没有充分关注重组交易(引入深圳地铁)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二是万科管理层控制董事会、监事会,越过股东自行其事,2014年推出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具体内容从未披露;事业合伙人制度不受万科正常管理体系控制,万科实质上成为内部人控制企业;三是2011年至2014年,王石游学长期脱离工作,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仍获得报酬共计5000余万元。
而据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宝能当初举牌万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希望通过万科这个平台,盘活旗下问题重重的房地产项目,甚至想借助大股东身份,让万科收购宝能的房地产项目。“相比于宝能那些已然停工的项目,深铁拟注入的资产绝对称得上是‘白富美’。虽然确实尚有优化空间,但整体上问题不大,毕竟新旧股东的利益都要照顾,华润也是赞同双方合作,只是对支付方式有异议。而宝能以此作为罢免王石的最重要理由,多少有些牵强。”
对于万科被指实质上成为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万科的治理架构和股权结构确实比较特殊,一直由管理层控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但正是这些内部人,让万科在30年里成长为全球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分红比例和金额在A股中也是名列前茅,而一些资源更有优势的公司,显然并没有比万科发展的好。而作为一家多年来始终是业内和上市公司治理典范的公司,如今被指责‘内部人控制’实在是非常讽刺的一件事。”(证券日报)
罢免公司董事的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可以罢免不受信任的董事。然而,股东会行使以及正确行使董事罢免权,还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提出罢免董事的议案。一般来说,罢免董事提案权应由公司董事会行使。但是,同一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交往甚密,利害关系比较明显,在很多情况下会相互庇护。所以,董事会不会积极地提出罢免董事的议案。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明确了有权提出临时议案的主体和程序,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行使提案权的前起是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可以是一个股东单独持有,也可以是多个股东合并持有。合并持有的规定扩大了提案主体范围,有利于中小股东提出意见,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临时议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样股东大会才有权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通过提案权的行使,股东可以针对其不信任的董事提出罢免议案,而对于该议案,董事会必须将它列入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加以注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从而对董
事会关于股东大会目的事项决定权进行限制,并有效监督董事会和董事履行其职责,促进公
司民主治理,防止董事会和董事滥用职权,实现公司权力的制衡。当然,无论董事会以何种
理由拒绝召集股东会,或者有意无意地不将罢免议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提出议案的股东
均有异议权,并可依法请求司法救济,以保证股东权利的实现。
罢免公司董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会罢免董事决议规定为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样规定的理由:
(1)董事会及董事成员实际上已经享有主导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对来说,股东会的权力显得比较单薄,且法律赋予的有些职权在实践中较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对董事会和董事成员的监督力度,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罢免董事;
(2)“选举和罢免”董事是股东依法享有的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力的重要内容,既然选举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那么罢免董事也应当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3)采用普通决议方式,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在罢免董事方面的权益。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自然也可以规定董事的罢免程序。但是万科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比照办理,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这也意味着,宝能要想罢免王石等人,需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参加股东大会50%以上股东赞成通过方行。但是,目前,宝能持有24.26%的万科股份,华润持有15.24%股权。如果对万科现管理层已有不满情绪的华润支持宝能提出的罢免案,二者持有股权近40%。
累积投票不知能否帮到王石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而且累积投票制的实行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就明确提出要求,公司在选举董事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尤其是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
以上的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且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不知道万科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累积投票制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管理层持股在投票时没有优势保障的话,那么结果真的很难说。
董事罢免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对被罢免的董事本人也会有一定影响。现在万科究竟是谁的,诚然值得关注。但是对于企业创始人、管理者来说,如果避免陷入万科同样的境地,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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