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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线贷”所属的深圳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董事长等四人以涉嫌集资被批准逮捕;由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进步,非法集资行为已不仅仅存在于生活中,而是在网络上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以至于使得多人遭到诈骗,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稳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深圳P2“在线贷”非法集资7亿多 全国2千余人被骗
因非法集资,P2P网贷平台“在线贷”所属的深圳市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下称“鼎丰在线”)董事长何某等4人被批准逮捕。深圳南山警方通报称,该公司涉及投资资金累计约为7 .29亿元人民币,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约2000人。据备案信息显示,“鼎丰在线”成立于2009年,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广告业务、经营电子商务、从事担保业务、财务咨询等,许可经营项目为增值电信业务。2015年8月,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1亿元。
在被立案侦查前,深圳市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在上海、长沙、郴州等地设立了多家分公司。“鼎丰在线”曾推出了多个理财产品,包括“车易贷”、“企业贷”,均以高收益见长。不过,早在2015年12月,已有网友曝出“在线贷”出现提现困难等状况,2016年1月,有网贷社区上已有指控“在线贷”资金链断裂但仍继续集资的帖子出现,有多名网友在留言中称被骗,投资资金无法提现。
警方:未获金融许可等资质
据深圳南山警方通报,今年1月初,警方接到报案,称“鼎丰在线”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在线贷”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随后,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经营,但已无资金兑付能力,主要账户都已处于亏空状态。2月19日,南山警方对“在线贷”立案侦查,4月8日,南山警方出动100余名警力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将主要犯罪嫌疑人何某(男,36岁)、赵某(男,33岁)、王某(女,41岁)、李某(男,32岁)等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南山警方称,经调查,从2012年3月份开始,“鼎丰在线”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何某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复许可从事基金、股权交易资质的前提下,设立公司,通过现场推介会、网络宣传、图册宣传、业务员推介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司的P2P金融理财产品项目,承诺保本付息,并许以投资人年化收益率14%至24%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该公司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平台“在线贷”对外发布广告,下设多个业务部门,招聘社会人员从事吸收公众资金和对外放贷的业务,给予业务员高额提成。
通报:公众原始本金1亿多已无法返还
通报中还称,该公司以发布个人或公司借款周转标的吸引投资人投资,为了达到快速大量吸收投资款目的,每天对外发布新的标的项目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投资标的基本为3-6个的所谓月标,许诺年化收益率在18%左右。公司运营期间,为维持公司资金流动,何某与公司总经理赵某多次在网站平台发布虚假项目,不断吸引新投资人的资金,并将所获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同时,何赵两人为获取投资人的信任,利用何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对网站运行的投资项目标的实施风险担保,以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客户投资款的方式,最终将投资款转入何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进行使用,在个人账户上形成资金池。
南山警方表示,2015年12月,该公司因为没有新的吸收资金进入,导致原有投资人投资资金回笼逾期,最终陷入无法继续经营状况。截至2016年3月,该公司涉及投资资金累计约为7 .29亿元人民币,吸收公众原始本金为1 .09亿元人民币(现无法收回返还实际投资人),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计为2000余人。
目前,何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方都市报)
非法集资的主要方式
网络已经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以部门而存在,而非法分子正式利用网络的形式,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其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防范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的行为,首先要学会进行辨析。
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1)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2)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3)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5)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2、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进行住房抵押证券交易时需要特别的注意。
3、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4、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5、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6、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7、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8、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1)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2)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3)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法律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态度
非法集资活动已经严重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是对受害者财产的严重侵害,给受骗人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的稳定,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我们了解到,“在线贷”平台因为非法集资导致其1亿多元无法偿还,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及心里负担;我国虽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力度,但是对于已经损失的财产也是不能够追回的,建议大家充分认识并掌握好自己的理财渠道,保持一个良好的心里状态,以免被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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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贷”非法集资骗千人,犯罪手段层出,法律将如何处罚
近日,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线贷”所属的深圳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董事长等四人以涉嫌集资被批准逮捕;由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进步,非法集资行为已不仅仅存在于生活中,而是在网络上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以至于使得多人遭到诈骗,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稳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深圳P2“在线贷”非法集资7亿多 全国2千余人被骗
因非法集资,P2P网贷平台“在线贷”所属的深圳市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下称“鼎丰在线”)董事长何某等4人被批准逮捕。深圳南山警方通报称,该公司涉及投资资金累计约为7 .29亿元人民币,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约2000人。据备案信息显示,“鼎丰在线”成立于2009年,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广告业务、经营电子商务、从事担保业务、财务咨询等,许可经营项目为增值电信业务。2015年8月,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1亿元。
在被立案侦查前,深圳市鼎丰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在上海、长沙、郴州等地设立了多家分公司。“鼎丰在线”曾推出了多个理财产品,包括“车易贷”、“企业贷”,均以高收益见长。不过,早在2015年12月,已有网友曝出“在线贷”出现提现困难等状况,2016年1月,有网贷社区上已有指控“在线贷”资金链断裂但仍继续集资的帖子出现,有多名网友在留言中称被骗,投资资金无法提现。
警方:未获金融许可等资质
据深圳南山警方通报,今年1月初,警方接到报案,称“鼎丰在线”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在线贷”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随后,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经营,但已无资金兑付能力,主要账户都已处于亏空状态。2月19日,南山警方对“在线贷”立案侦查,4月8日,南山警方出动100余名警力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将主要犯罪嫌疑人何某(男,36岁)、赵某(男,33岁)、王某(女,41岁)、李某(男,32岁)等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南山警方称,经调查,从2012年3月份开始,“鼎丰在线”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何某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复许可从事基金、股权交易资质的前提下,设立公司,通过现场推介会、网络宣传、图册宣传、业务员推介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司的P2P金融理财产品项目,承诺保本付息,并许以投资人年化收益率14%至24%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该公司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平台“在线贷”对外发布广告,下设多个业务部门,招聘社会人员从事吸收公众资金和对外放贷的业务,给予业务员高额提成。
通报:公众原始本金1亿多已无法返还
通报中还称,该公司以发布个人或公司借款周转标的吸引投资人投资,为了达到快速大量吸收投资款目的,每天对外发布新的标的项目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投资标的基本为3-6个的所谓月标,许诺年化收益率在18%左右。公司运营期间,为维持公司资金流动,何某与公司总经理赵某多次在网站平台发布虚假项目,不断吸引新投资人的资金,并将所获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同时,何赵两人为获取投资人的信任,利用何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对网站运行的投资项目标的实施风险担保,以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客户投资款的方式,最终将投资款转入何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进行使用,在个人账户上形成资金池。
南山警方表示,2015年12月,该公司因为没有新的吸收资金进入,导致原有投资人投资资金回笼逾期,最终陷入无法继续经营状况。截至2016年3月,该公司涉及投资资金累计约为7 .29亿元人民币,吸收公众原始本金为1 .09亿元人民币(现无法收回返还实际投资人),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计为2000余人。
目前,何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方都市报)
非法集资的主要方式
网络已经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以部门而存在,而非法分子正式利用网络的形式,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其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防范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的行为,首先要学会进行辨析。
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1)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2)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3)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5)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2、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进行住房抵押证券交易时需要特别的注意。
3、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4、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5、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6、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7、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8、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1)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2)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3)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法律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态度
非法集资活动已经严重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是对受害者财产的严重侵害,给受骗人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的稳定,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我们了解到,“在线贷”平台因为非法集资导致其1亿多元无法偿还,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及心里负担;我国虽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力度,但是对于已经损失的财产也是不能够追回的,建议大家充分认识并掌握好自己的理财渠道,保持一个良好的心里状态,以免被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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