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女报警称遭“强奸”是强奸吗?抑或猥亵?

CHANGE 2016-06-19 10:10:00
变性女报警称遭“强奸”是强奸吗?抑或猥亵?

2015年修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许多罪名与犯罪构成进行了修订,这些变化都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保护了部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例如强制猥亵罪,已经将猥亵男性归入猥亵罪中,而之前该罪的客体只包含女性。但强奸罪的客体还未涉及到男性,但强奸变性人构不构成强奸罪,就值得讨论了。

 

变性女报警称遭“强奸”算不算强奸? 律师:不太好定义为“妇女”

 

在合肥从事按摩服务的变性女小芳(化名),自称6月10日晚上去一酒店给客人提供服务时,遭对方胁迫,两度遭遇性侵,事后又被逼微信转账100元给了对方。男子逃走后,小芳第一时间报警,辖区刑警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很快将嫌疑人抓获。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律师认为,此案中若小芳非自愿,警方至少可以“涉嫌猥亵”对嫌疑人立案侦查。

 

自述:上门按摩两度遭性侵抢劫

 

据小芳介绍,她5年前在泰国完成了变性手术,回国后申请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等信息,现在自己的生理结构、户口簿、身份证等信息都是女性。小芳称自己从事正规按摩服务。

 

据小芳介绍,10日当晚,她接到一会所合作老板派的首单,去明光路一家快捷酒店给客人按摩。小芳称,进房间后客人就将房门反锁,要求自己去洗个澡。“我强调自己是做正规按摩的,不洗澡。”小芳说,“按摩过程中客人不停说些粗言秽语,还恶狠狠地说,是不是他太好说话了,他凶起来很吓人的。”

 

据小芳介绍,之后该男子就翻身将她压在身下,先后两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这之后,他让我给他钱,我说没钱。他说他有同伙在楼下,如果我不从,就喊他们上来对我不客气。”小芳称,没办法,她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了对方。之后两人下楼,“他刚跑到楼梯,我就追过去大喊有人抢劫,但没人帮我,最后让他跑掉了。”

 

据了解,警方对小芳被抢劫予以立案侦查,当晚就抓获了嫌疑人。目前,因嫌疑人身患重病,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

 

律师:若非自愿可以“涉嫌猥亵”立案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认为,“虽然受害人的生理结构、户口簿、身份证等信息都完成了变更,显示是女性,但国家司法解释中对‘妇女’的定义,究竟该按DNA信息还是性器官来定义,不太好讲。因此不太好把受害人直接定义为‘妇女’。”

 

朱政称,如果此案中受害人确系非自愿,是被嫌疑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的,警方可以以“涉嫌猥亵”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是比较稳妥的。“国家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朱政称。

 

焦点: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

 

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有民警认为,因为刑法“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奸案的受害者群体是“妇女”,“该案中受害人是变性人身份,是否属于‘妇女’范畴,还有待探讨。”采访中,也有民警认为,如果小芳说的属实,这种行为则属于强奸。据悉,目前办案单位还在就此事进行进一步调查。(新华网)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尽管这个案件之后犯罪的认定还不能确定到底是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但通过这件事情,我们需要区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保证其他案件能明确定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该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两罪都是强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客观上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和猥亵妇女。具体表现形式上,两罪有极其相似之处。但是两罪存在较大的差异,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奸淫的意图。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强奸罪则以强行奸淫为目的。主观上不同的故意和犯罪目的决定了两罪在客观上虽有相似性的性行为,但决不是完全相同的目的。

 

强制猥亵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性行为来达到性满足的行为,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而强奸是必须有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

 

在强奸罪中,行为人可能有先行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必然要以语言或动作进一步流露出其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必定实施并完成奸淫行为。这样的案件只能以强奸罪论处。强制猥亵罪中,行为人在强制猥亵行为后,有的也可能表现出进一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决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这样的案件,不能以强奸罪处。

 

2、主体不完全相同

 

实际上,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直接正犯却存在不同。强制猥亵罪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而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

 

强制猥亵罪是对他人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而强奸罪则是要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4、客体不同

 

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妇女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包括男性;而强奸罪的客体是指妇女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之间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情况的不同,使得违法行为的定罪并不如法条那么清晰,但是,只要把握根本,就很容易区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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