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消费者维权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消费者 2016-06-17 09:06:00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消费者维权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有些消费者甚至都不知道维权途径有哪些,若只能将消费维权纠纷诉诸于公堂时连应提交哪些证据都不甚了解。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1、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3、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维权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一瓶F牌美容霜,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经医院诊断系涂搽F牌美容霜所致,花费医疗费5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案件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这就是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中的选择,能够实现社会生产的优胜劣汰;通过消费者在市场中的选择,可以实现市场中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可以促进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一个具有良好竞争秩序的社会中,消费者能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但如果经营者偏离正常的轨道进行不公平竞争和不正当交易则常常会直接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此时消费者应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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