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警暴雨中指挥交通被撞受伤,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会入刑

litong 2016-06-16 09:36:00
广东交警暴雨中指挥交通被撞受伤,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会入刑

日前,三水出现强雷雨天气,冼伟伦在疏导交通过程中被一辆行驶中的小型面包车撞伤,并出现暂时性失忆。经检查,冼伟伦被诊断为脑震荡,目前情况已趋于稳定,继续留医观察。该交通事故在调查当中,调查结果可能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也有可能肇事司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东一交警暴雨中指挥交通被撞受伤,致暂时性失忆

 

近日,三水交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冼伟伦荣获个人三等功,在病床上接受奖章。日前,三水出现强雷雨天气,三水区气象局发出黄色暴雨预警,三水多个区域发生水浸导致交通拥堵,冼伟伦主动放弃休假疏导交通。冼伟伦在疏导交通过程中被一辆行驶中的小型面包车撞伤造成脑震荡,并出现暂时性失忆,目前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放弃休假雨中疏导交通

 

连日暴雨,三水多个路段出现水浸,交通拥堵情况加重。对于三水的交警部门来说也是不小的考验。6月11日,三水受强雷雨云团影响较大,15时至20时遇强降水,最大雨量达到176.2毫米,多个主要交通路口和路段以及南边麦家村、侨鑫生态园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水浸。三水公安分局出动120多名警力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当天18时许,冼伟伦主动放弃休假到达路面指挥交通。冼伟伦最初在宝月路段疏导交通,当时水已淹过膝盖,交通完全处于瘫痪状态,车流一直塞至石湖州立交,足足1公里长。冼伟伦二话不说,穿上反光衣,冒着雷雨站到道路中,挑起疏导道路交通的重担。

 

然而情况到傍晚6点更为严峻,由于暴雨不断,街道的电箱烧坏,整段道路黑漆漆的一片,交通灯全熄灭,让整个道路状况更加恶劣。此时,冼伟伦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交警大队领导,要求增设流动交通灯来应急,而自己继续坚守在岗位上。

 

而此时,南丰大道“路路通”搅拌站对开路段又警情告急。由于水淹情况十分严重,汽车根本无法动弹,冼伟伦坐上公交车赶往现场,因为当时执勤身上没带钱,公交车司机告诉冼伟伦:“你为了执勤工作,不用钱也载你一趟。”

 

冼伟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路段的拥堵情况同样严峻,许多小车抛锚在路中,严重阻碍后面的车辆通行。水快淹至冼伟伦半身,连走动都非常困难,但他依然走到水深处高举指挥棒,吹起鸣笛,逐步地缓解拥堵,还积极协助司机,推动抛锚的车辆。

 

后脑缝4针脑震荡导致短暂失忆

 

晚上8时许,天色灰暗加上大雨如注,整个道路视野非常模糊。此时,一辆粤ELD7XX小型面包车快速经过,将正在执勤的冼伟伦撞倒在地。

 

被撞后的冼伟伦晕倒在地,躺在水泊中,手脚、头面均被撞破,鼻孔还在流血。发现撞人后,司机慌忙下车,赶紧扶起受伤的冼伟伦,同时拨打110求助;与此同时,附近的搅拌站工人也目睹冼伟伦被撞一刻,立即通知负责人,并联系同辖区民警。辖区民警迅速从各执勤点赶往现场支援。

 

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已在开展救援工作,冼伟伦虽有意识,但由于脑部被撞击,神智不清,完全陷入“断片”状态,不能辨认出任何人。

 

经检查,冼伟伦被诊断为脑震荡,脑后侧缝了4针,手脚、脸部均有外伤,目前情况已趋于稳定,继续留医观察,但对当时现场情况仍无法记起。目前,该交通事故在调查当中。

 

据肇事司机称,当时天仍下着雨,路面右侧有很深的积水,他就靠左往水浅的地方开,当时时速大约有60公里,由于水花溅起,他看不清前面,直到距前面人影只有2米时,才发现有人,急忙刹车,但天雨路滑,还是直接撞上人了。随后他急忙把人从水里扶起,才发现是名交警。经勘查发现,肇事汽车挡风玻璃两处大面积碎裂,汽车左前方护杠有约30厘米宽的明显凹陷,后视镜也损坏。事故处理民警表示,从汽车损坏程度可见当时冼伟伦被汽车撞出约10米远。(人民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新闻中,面包车司机撞倒冼伟伦的交通事故正在调查中,不能认定是普通交通事故,还是交通肇事罪。如果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将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都与驾驶车辆相关,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虽然二者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

 

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事故的责任较轻,一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解决,撤离现场并恢复交通。但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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