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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努力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并在办案效果、队伍素质提升、破产审判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做法有:
一、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工作。
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综合利用多种破产法律程序,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使其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维护社会诚信。
二、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为实现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人民法院遵循破产正当法律程序,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公平保护。鼓励地方法院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采取便捷的文书送达模式、债权人会议召开模式等,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的期限,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步步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切实避免对企业破产申请拒绝受理、拖延审理。
三、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破产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对破产企业的处置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主体的利益,涉及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多方协调、整体推进。人民法院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与法院联动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机制的作用统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大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司法建议,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在重整案件审理中,注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在重整计划的表决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可能通过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自主协商和谈判,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
五、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企业继续保持原营业或整体转让经营性资产的,尽可能保证原有职工工作岗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六、做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依法中止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解除相关保全措施,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原则基础上,积极探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衔接机制,依法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七、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作用,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人民法院重视监督和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当方式指定适格管理人。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专门人才,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推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
八、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企业破产过程中触及的问题复杂,影响面广,为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效果,人民法院重视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进行。在正确适用破产法律制度的同时,注重将产能化解、企业救治和退出,同企业资产清理和保值增值、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控等一并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权责利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营造优胜劣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彰显了破产审判工作在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方面的重要功能。今天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总结这些规则和做法,既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有效途径。全国各级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为市场化的企业挽救和退出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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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产案件审理中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努力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并在办案效果、队伍素质提升、破产审判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做法有:
一、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工作。
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综合利用多种破产法律程序,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使其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维护社会诚信。
二、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为实现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人民法院遵循破产正当法律程序,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公平保护。鼓励地方法院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采取便捷的文书送达模式、债权人会议召开模式等,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的期限,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步步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切实避免对企业破产申请拒绝受理、拖延审理。
三、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破产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对破产企业的处置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主体的利益,涉及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多方协调、整体推进。人民法院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与法院联动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机制的作用统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大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司法建议,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在重整案件审理中,注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在重整计划的表决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可能通过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自主协商和谈判,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
五、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企业继续保持原营业或整体转让经营性资产的,尽可能保证原有职工工作岗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六、做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依法中止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解除相关保全措施,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原则基础上,积极探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衔接机制,依法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七、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作用,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人民法院重视监督和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当方式指定适格管理人。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专门人才,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推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
八、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企业破产过程中触及的问题复杂,影响面广,为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效果,人民法院重视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进行。在正确适用破产法律制度的同时,注重将产能化解、企业救治和退出,同企业资产清理和保值增值、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控等一并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权责利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营造优胜劣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彰显了破产审判工作在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方面的重要功能。今天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总结这些规则和做法,既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有效途径。全国各级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为市场化的企业挽救和退出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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